9.2.1 美国有关空间碎片的法规建设
早在20世纪中期,美国就已经开始进行探索、开发外层空间的活动。由于其空间活动历时长,美国是空间碎片的主要制造国,占比高达45%。这也使得美国高度重视空间碎片问题,在技术上开发研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在法律上进行规制,旨在减缓空间碎片,保护外层空间环境,保障其航天事业发展。
1958年,为了加速本国航天事业的发展,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航空航天法》,之后又经过多次修订。根据《国家航空航天法》,美国成立了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该法明确其职能,并建立了航天器所致损害的相关责任和救济制度,详细规定了求偿主体、范围、途径、程序等内容。此后几十年间,美国在空间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在空间碎片领域,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约翰逊航天中心和马歇尔航天中心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就开展了对空间碎片的研究。1981年,NASA率先启动了空间碎片领域的10年计划。1984年,《美国商业空间发射法》获得通过。该法明确指出,在进行商业空间活动中,应当和平利用空间资源,保护空间环境。虽然空间碎片问题未被纳入其规定之中,但是该项立法的进步意义在于,美国政府已经树立起空间环境保护意识,高度重视该问题。1988年,里根总统发布的空间政策中就已涉及空间碎片问题。1989年,美国公布了《关于轨道碎片的报告》,比联合国外空委发布的《关于空间碎片的技术报告》整整早了10年。
2001年,美国制定了《政府空间碎片减缓标准办法》,该操作规程与前述《IADC减缓指南》非常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该办法的内容更加明确清晰,但在执行力度上较为宽松。2006年,布什政府颁布了新的《国家航天政策》,旨在管理航天活动。该政策认识到轨道碎片对近地轨道、静止轨道环境产生破坏,以及对空间物体、人身安全产生威胁的严重性,倡导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空间碎片数量,为子孙后代造福。该政策虽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对航天活动进行规范,并且强调了空间碎片问题,能够为今后的相关立法起到指导作用。
2010年,美国政府公布了新的《国家航天政策》,提出在空间环境数据共享、空间碎片监测等领域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并以“和平合作”为基础,在监测空间碎片等领域推进国际航天合作。该政策虽然不具备法律文件的效力,但对空间碎片监测问题进行了强调,为空间碎片减控立法奠定了基础。2017年6月,《美国法典》第五十一章的修正案,即《美国空间商业自由企业法案》(American Space Commerce Free Enterprise Act)被提交国会讨论,并于2018年4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这是美国国会层面立法第一次将“空间碎片减缓”的计划正式纳入立法内容中的尝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私人商业性发射进行规制,规定了空间发射许可证的核准标准、认证年限、转让许可等具体事项,要求设立一个私人外空活动咨询委员会,对私人性质的外空活动进行专门管理,并为其提供国家性质的保护。在许可证签发的条件中,法案特别指明,许可标准中必须包括空间碎片减缓计划,而证书的时效终止日期的确认,以其核准的所有业务停止为限,并在法案中明文指出,这些业务包括了执行空间碎片减缓计划。《美国空间商业自由企业法案》将承诺执行空间碎片减缓计划作为下发空间物体发射许可证的先决条件,从源头上对空间碎片的产生进行控制,如果这一规定得到后续联邦法律的进一步落实,将会发挥重大作用,在空间碎片污染防治上产生深远影响。
2018年1月,美国众议院在国会上提交名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法案》的修正案,要求对《美国法典》第五十一章第31 501节的内容进行修正,添加主动移除空间碎片的内容,修正后的条文为:“行政长官应与其他联邦机构的首长一道,采取步骤开发或获取技术和政策,使行政当局能够减少与轨道碎片有关的风险并清除这些碎片。”这是空间碎片清除的概念首次被要求添加进成文法典中的国会提案。根据修正案中提议,由行政长官下达政策指令,空间碎片主动移除的职能与预防、减缓的职能一道归属于联邦行政机构,但具体的机构设置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案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