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中的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有什么新进展?
监督法规定的法定监督形式第一个就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国家监察法的规定,也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所谓专项工作报告,就是这些国家机关某一个方面的工作报告,而不是总体性的全面工作报告。我们知道,审议批准各个国家机关的年度性全面工作报告,那不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谁来听取什么样的报告,在人大制度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地方人大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早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之前就有了,只不过那时候是安排在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的。自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之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就成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监督上进行分工的惯常做法,而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也就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形式。在监督法出台以后,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变得日益广泛和规范。近年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简单形式,有了比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经过方面。一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经常和专题询问叠加使用,形成了监督的组合拳。这样的监督组合,属于在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对同一个议题进行二次发力,其监督的力度、效果都要比只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好。二是不少地方在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引入了第三方对议题状况进行评估,由第三方向人大常委会提供一份专业性的评估报告。这样做有几个方面的好处:可以弥补人大常委会监督在某些专业上的底气不足,增加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也更容易让被监督对象信服,提高了社会舆论的认可度。三是一些地方在审议后向监督对象送达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同时,附送监督发现问题的负面清单,有的还附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的发言记录,这样做有利于被监督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增加认识问题的角度,也有利于对所有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整改。四是不少单位在跟踪监督一个时期(比如一年)之后,还要由人大常委会听取问题整改报告,对照审议意见书和负面清单进行审议,并且对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不能过关,要限期进行二次报告、二次测评。五是一些地方不但要求整改过程结束时要完成审议意见书规定的任务和负面清单列举的具体事项,而且要求建立起长效管用的制度规范,力图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专项跟踪报告方面的这些新进展,表明人大这项监督工作,在不断进步和成熟,也值得各地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