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案件
2021年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为案例(2020)浙0192民初6370号,承办人:肖芄。
案情简介:原告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却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内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特殊性。本案明确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中,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促进跨境贸易迈向数字化。[8]
该案涉及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购买服务、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状况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所用的语言,应当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因此间者对进口的商品,应当标注中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不仅仅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友好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是否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问题。至于标注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方式方法,一方面可以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法裁决;另一方面,也应当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进口商品标注中文标签是否规范的投诉、仲裁、诉讼相对较多,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说明这个问题是广大消费者所关心的实际问题,在依法执法、依法司法的同时,还应当考虑科学立法,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购买、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询问、质询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状况。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消费者文化水平的不同,不同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了解程度大概率是不一样的,因此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了解、询问、质询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真实状况的权利,主动进行介绍甚至演示、示范,对于进口商品、服务尤其应当如此。
三是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购买、接受服务时,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状况,而且应当是真实的,否则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反“诚信”法律原则,甚至构成欺诈,经营者即使购买了该商品或服务,也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购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是必然存在的,如果经营者利用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撤销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