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价格欺诈案
1.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价格欺诈案(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所通报、公布的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之一为: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辛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辛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小米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节”卖49元的广告,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小米公司为网购设定了定时抢购,抢购时间不到2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辛由于认同小米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小米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王辛于2014年4月8日14时30分下单,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小米公司现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小米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故二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辛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对另一电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准许。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6]
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退一赔三”、“保底赔偿”500元,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退一赔十”、“保底赔偿”1000元,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此处“退一赔三”、“保底赔偿”500元与“退一赔十”、“保底赔偿”1000元的相互关系如下:二者都属于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的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区别在于:首先,“退一赔十”、“保底赔偿”500元,适用于所有消费领域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退一赔十”、“保底赔偿”1000元仅适用于食品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存在不合格食品的情形。其次,增加赔偿的金额和保底赔偿的金额不同。“退一赔三”、“保底赔偿”500元,是在退一的基础上,增加三倍的赔偿金额;“退一赔十”、“保底赔偿”1000元,是在退一的基础上,增加十倍的赔偿金额。
关于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至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仅限于经营者故意甚至恶意向消费者提供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后果严重的情形。
2.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布的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之一为: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晓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李晓东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李晓东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裁判结果:受诉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李晓东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晓东要求酒仙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传唤,酒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酒仙公司未上诉。[7]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按照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本书前面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在此不再赘述。这里想重点论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了惩罚性赔偿协议之后反悔的或者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拒不履行赔偿协议,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说,如果电子商务进者不履行赔偿协议,则应将该协议视为无效,从“零”做起,由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看法的。第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首先,既然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法定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责任,法定责任不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既然不取决于个人意愿,那消费者的求偿权就不依赖于赔偿协议的存在。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都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其次,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这就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些绝对权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因此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第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只是一种赔偿的意向。即使被视为合同(协议),那也只是实践性合同(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那么该合同(协议)即使成立了,也不生效。第四,只有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才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均没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有效的,是合法的民事合同(协议),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依法分析本案,那么首先,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经营者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虽然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依然可以达成赔偿协议,只要该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反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就是有效的。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赔偿协议也是诺成合同,不需要有实际履行即可生效。虽然只有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机构主持调解才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毕竟不是调解,没有第三方的参与,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该案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应当是有效的。经营者拒不履行赔偿协议,消费者当然可以起诉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