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微商”销售走私医美药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

(七)网络“微商” 销售走私医美药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

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重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打造国际消费目的地,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甄选发布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销售假冒、三无产品和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送货义务、虚假宣传等引发的纠纷,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等。其中有一个案件是网络微商销售走私医美药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被告何某、丁某甲、丁某乙、王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利亚”等品牌玻尿酸和“纽诺适”等品牌肉毒杆菌,通过走私方式运入国内,并快递邮寄至重庆。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明知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且未按要求进行冷链运输、储存,但为谋取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公开销售。2019年6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四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特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等人依法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将已销售的假药召回,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

裁判结果: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何某等四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某等四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布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刊登启事收回销售的所有药品及警示消费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该调解协议签订后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告,在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该院遂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协议效力。现何某等人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赔礼道歉及发布产品警示等义务。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系涉医疗美容药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件,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走私方式购入产品后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以规避市场监管。涉案医疗美容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其运输、储存也不符合冷冻储存条件,进入国内后流向各省市,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四被告因构成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一定要注意查验对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合法以及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避免自身利益受损。[10]

我国通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立起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这点上面已有阐述,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以下两点:一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地,其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就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微商”、“直播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规制问题。新型电子商务方兴未艾,“2021年双十一主流直播电商平台销售总额达737.56亿元,其中11月1日和11月11日的直播销售额较高,分别为111.97亿元和82.3亿元。主流新零售平台双十一期间的销售额达197.21亿元,淘鲜达,美团闪购和饿了么位列前三。社区团购平台双十一销售额达133.75亿元。前三平台分别为:美团优选,多多买菜和兴盛优选。”[11]

电子商务新业态是指“微商”(微信、微博、微网电子商务)、短视频APP平台(例如抖音、快手)和电子商务视频直播平台(例如淘宝直播)“直播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微商”是指通过微信、微博、微网等开展移动电商的商业形式或者商人。“直播电商”就是通过短视频APP平台和电子商务视频直播账号等社交平台,将社交互动、广告宣传、真人展示与商品服务销售“合四为一”,能够进行实时场景交互,实时查看观众弹幕,便于收集观众(用户、消费者)数据进行消费行为分析的新型电子商务形式。直播既包括商家自播,也包括聘请明星或网红直播、KOL(KeyOpinionLeader关键意见领袖)直播、AI主播(虚拟主播)直播等。礼物收益高的、粉丝金主多的主播被称为“头部主播”。“直播电商”本质上就是在电商社交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直播电商形式是电子商务的新模式,正在成为新的电子商务增长点。据报道,“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产业研究报告》显示,截至去年(2020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达3.88亿。”[12]

对于“微商”、“直播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规制,一方面要根据法律面前“技术中立原则”,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传统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发挥《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数字经济基础性法律的作用,并适时制定必要的专门法规法规。据报道,“就如何规范发展直播电商行业这一问题,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向人民网介绍,目前,我国已有《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等数字经济基础性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也出台了部门规章,对商家行为作出引导和规范。为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真正落地执行,还需要根据直播带货行业特点出台相应的细化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法律法规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