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和商家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案

(八)网购平台和商家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案

为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重庆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为网购平台和商家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罗某通过手机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由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件碳酸汽水并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同时在订单中约定了收件人和收货地点。之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和配送。货物送到了收件人所在乡镇,但快递公司并未直接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而是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到代理点自取,罗某和收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原来,罗某指定的收件人是罗某长辈,年老体弱,故罗某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收货地点。随后,罗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先后联系了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客服人员,但客服人员均表示因快递公司原因不能配送至指定地点,要求罗某取消订单并同意退货退款,但罗某拒绝接受。(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罗某指定的收件人年老体弱,无力搬运大件及较重货物,罗某遂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与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约定“送货上门”并支付较高运费。网络平台公司在罗某联系其客服人员要求解决配送问题后,没有采取措施督促启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配送货物至指定地点。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与罗某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罗某购买的产品运输配送至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14]

既然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达成了送货到门的协议,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应当重信守诺。重信守诺是重要的商业规则,而且既是道德规则,也是法律规则。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所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该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采取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侵权责任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采取的也是“知道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侵权责任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