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虚假宣传案

(十)直播电商虚假宣传案

伴随互联网经济深入发展,网上营销模式不断创新,网络直播销售就是这一创新的突出代表。特别是此次疫情导致现实经济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使网络直播营销迅速发展成为现阶段重要的营销及引流手段之一。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开展了《网络直播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化研究》,在对网络直播销售行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进行系统性梳理并予以类型化研究,归纳出虚假宣传、退换货难、销售违禁产品、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诱导场外交易、滥用极限词、直播内容违法等七类网络直播销售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主要类型。并附相关案例说明。其中有两个案例属于直播电商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案例之一:某头部主播在电商平台直播间销售某品牌脱毛仪,后消费者在豆瓣、微博等平台集中反映该产品存在版本不一致的问题,实际收到的产品不是主播宣称的含蓝光消毒功能的版本。本案即“图文不符”的典型表现。相较于传统网络购物的图文详情,直播所展示的信息更为直观和概括,对于产品版本这类与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主播应当在推荐产品的过程中予以重点说明并严格与所售产品保持一致。主播和商家在接到大量反馈后,最终同意消费者进行退换货处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金。(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之二:浙江一公司在某直播平台高人气直播间销售其生产的瑶浴产品,宣称产品可以“祛湿驱寒,疏通经络,护肝养肾”,但产品实际上并不具备上述功效,公司也无法提供有关证明。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需求心理,夸大宣传产品疗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16]

这两个案例,均属于直播电商经营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直播电商属于典型的将互动交友、广告宣传、真人展示和商品服务销售结合为一体的新型销售模式,这一综合化新型电子商务销售模式,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虚假宣传。直播电商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外,其宣传行为还应受到《广告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虚假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法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何为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可谓可操作性很强。可见,虚假广告行为本身就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知情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