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供食文书及传供帐的文书学研究

高昌供食文书及传供帐的文书学研究

裴成国

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汉唐时期绿洲丝绸之路是欧亚大陆上的交通大动脉。西域的绿洲国家为过往的使者、商旅、僧侣提供物资的补给,从而维系着丝绸之路的畅通。敦煌的悬泉汉简、楼兰晋简和吐鲁番的晋唐文书都保存了一些客使供食文书,为我们研究汉唐时期西域绿洲的供给模式提供了宝贵资料,其中内容最丰富的即是吐鲁番出土的晋唐时期的供食文书及传供帐。本文将主要从文书的登录格式角度对十六国到高昌国时期的供食文书和传供帐作一研究。

十六国高昌郡时期的吐鲁番文书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类似供应客使的文书。虽然留存文书的信息有残缺,但高昌郡时期存在外来客使的供应制度 (1) ,也是确定无疑的。哈拉和卓91号墓所出有纪年文书起西凉建初四年(408),止缘禾五年(436),其中两件有关粮食的文书,一件名为《祠吏翟某呈为食麦事》,文书内容有“超度一人,从田地来,住祠八日,日食麦八升,合陆斗四升。都合拾玖斛捌斗四升”,文书涉及该寺院两笔粮食支出,其中第二笔是供应从田地郡来的僧人超度,从记录看,也是以一日食量为单位,与楼兰晋简相同。同组的另一件文书《奴婢月廪麦帐》,应当也是该寺帐目,帐目以月为单位,“奴文德婢芳容二人,人日禀麦五升,合给麦三斛”。可知也是以月作为会计单位。这也与楼兰晋简中的制度相同。

高昌国时期将客使接待作为国家事业,这个绿洲国家因此积累了大量财富 (2) ,这从高昌国时期的客使接待制度中也可看出端倪。前麹氏高昌国时代的客使接待文书只有一件,就是吐鲁番整理小组定名为《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 (3) ,而笔者认为应该改题为《阚氏高昌仓部织物及毯等支出帐》(以下简称“《仓部支出帐》”) (4) ,文书除第6、15两行之外,其余每一行应该都是以“出”字起始。先依据本人的修订移录文书如下。

(前缺)

1   ]匹,毯六张半,付索寅义,买厚绢,供涞□。

2   ]半斤,付双爱,供□涞。

3 出行緤卌匹,主簿张绾传令,与道人昙训。

4 出行緤五匹,付左首典(兴),与若愍提懃。

5 出赤违一枚,付爱宗,与乌胡慎。

6 王阿钱条用毯六张,买沾缵。

7   ]匹,付得钱,与吴儿折胡真。

8    ]赤违一枚,付得钱,与作都施摩何勃。        

9   ]緤一匹,赤违一枚,与秃地提懃无根。

10   ]月廿五日,出緤二匹,付□富买宍(肉)供□□。

11 出毯一张图示

12 出行緤□图示

13  ]行緤图示

14  ]行緤三匹,赤违三枚,付隗巳隆,与阿祝至火下。

15   ]张绾传令,出疏勒锦一张,与处论无根。

16 图示摩何丘□。

17   ]緤一匹,毯五张,赤违□枚,各付巳隆,供鍮头图示

尽管由于本件文书涉及的都是织物和毯,但供应对象几乎都是来自柔然的客使,是当时高昌国官方接待的客使,粮食的供应自然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看到第10行明确记载支出行緤是为了买肉供给某位客使,而粮食因为是仓部直接支出,无需购买,所以另帐登记。支出数量最多的行緤和毯在当时都是高昌国的流通货币,我们推测是为了让这些高级客使可以随意购买所需物品,明显看出当时高昌国对客使供应的周到和殷勤。因为这一时期的客使供应文书我们只有这一件,所以用它来分析文书登录格式上的特点。

《仓部支出帐》共17行,每行是一条支出记录,没有接连书写,似乎还可看出汉晋简牍在书写习惯上的影响。每一条支出记录的登录格式是我们分析的重点。本件文书涉及的物品登录方式包括“出某物若干付某人买某物供某人”(第1行、第10行)、“出某物若干付某人供某人”(第2行、第17行)、“出某物若干付某人与某人”(第4行、第5行、第7行、第8行、第14行)、“出某物若干与某人”(第9行)。因为不是粮食支出记录,不涉及日食标准及供应天数等信息,但登记的格式与汉晋简牍还是基本一致的。汉晋简牍中只在个别条目中著录的交付对象信息“付某人”在《仓部支出帐》中成为重点内容。最为特殊的是第3条“出行緤卌匹,主簿张绾传令,与道人昙训”、第6条“王阿钱条用毯六张,买沾缵”和第15条“张绾传令,出疏勒锦一张,与处论无根”。第6条中“条用”的“条”是一种公文书形式,可能与十六国时期吐鲁番文书中的“条呈”相近 (5) 。“条用”表示此笔支出曾经报请部门负责官员或者国王审核批准。第3、15条中的“张绾传令”所传只能是高昌王的令 (6) 。两条支出记录在程序上有显著区别,即“传令”是自上而下,“条用”是自下而上,可能都要经过高昌王。之所以这三条有“传令”和“条用”的特别程序,应当与涉及的织物数量很大(行緤卌匹、毯六张)或价值很高(疏勒锦一张)有关系 (7) 。此外各条登记的织物和毯的支出,实际上都是满足客使的特殊需求,理论上应该也需要审核批准;既然不用“传令”和“条用”的说法,可能审批的层级不同,无须国王亲自审批,经过仓部官员核准即可。

与此件文书同出的还有《高昌惠宗等入緤毯帐》,其中第1行记载“]下□惠宗緤两匹,毯一张,□□”,明显是入緤和毯。第2行记载“]十张,王高隆入緤两匹”,这一条是入毯和緤。第3行记载“]锦十张,三张与画智、张阿双”,这一条应该是支出织物。所以这件文书的性质应该也是“仓部出入緤毯及锦帐”,并且第3行的格式与《仓部支出帐》的一些条目是相同的。这件伴出文书的信息也有助于我们确定《仓部支出帐》的性质。

阚氏高昌时期的文书太少,涉及客使供食的相关文书所见有限。由《仓部支出帐》可知,应当还有类似“条呈”的条用文书、传令文书,以及粮食的支出帐,它们和《仓部支出帐》一起构成阚氏高昌时期客使供食文书的系统。

阚氏高昌时期高昌立国时间尚短,中央机构和地方郡县建制尚不完善,文书系统可能也不完善。麹氏高昌国时期的客使供应文书涉及的种类多,数量大,值得作细致分析。阚氏高昌时期的“条用”文书类型在麹氏高昌文书中也被保存下来。《高昌义和六年(619)伯延等传付麦、粟、图示条》可以让我们了解更多的细节内容。

据文书解题可知本组文书由十三件纸条粘连成卷,时间从义和六年(619)九月七日至十七日,系十三条条奏记录。每一条文书的笔迹风格大小都不尽相同,应当是不同人书写。文书有固定的书写格式。先移录文书如下再作分析。

(一) 60TAM331:12/1,12/8,12/6,12/3

(前缺)

1 □和六年己卯岁九月七日□

2门下校郎 高 □                    

3 □伯延传,大麦五斗,用买落贰斗,供萨

4 图示己卯岁九月八日条

5          门下校郎高□           

6 主簿元相传,图示拾斛、粟拾斛,付令狐延护,用作洡

7 图示条

8           □□□□高宝    

9 图示给与明威隆怀。义和六年己卯岁九月十□□

10           门下校郎高宝   

11 图示斛,给与中郎子图示

12          □下校郎高宝  

13 萨薄□□传,粟□斛给与车不六多。义和六年□

14 卯岁九月十一日□

15        门下校□□□  

16 □□珍传,粟壹斛,给与孟摩弥。

17 义和六年己卯岁九月十一日条

18      门下校郎高□  

(二) 60TAM331:12/2

1 唐绍太传,小麦壹斛,给与白仏救。

2 义和六年己卯岁九月十日条

3  门下校郎高宝

(三) 60TAM331:12/4

1 威远欢住传,粟壹斛,给与巩延轨。

2 义和六年己卯岁九月十二日条

3         门下校郎高宝

(四) 60TAM331:12/7

1 □□□□己卯岁九月十五日□

2 门下校郎高宝                

3 图示给与氾明祐。义和

4图示十七日条

5 门下校郎高宝

(五) 60TAM331:12/5

1 图示壹 图示(斛),给与图示

2 □和六年己卯岁九月十六日□

3      门下校郎高宝          

4 图示传,麦壹图示(斛),给谏议怀愿,次传麦壹

5 图示延住。

6 □□□□□卯岁九月十五日□

文书格式可以概括为:“某人传粮食(大麦、小麦、粟、图示)若干斛斗,给与(或给)某人(或用买某物若干供某人;付某人用做某事;次传粮食若干斛斗给与某人) 义和六年己卯岁九月某日条(日期有的条是直接接着写,有的是转行写) 门下校郎 高 宝(转行写)。”文书中涉及的粮食数量多少不一,大多仅为“粟一斛”“小麦一斛”“大麦五斗”,多者为“图示拾斛、粟拾斛”。文书涉及的供应对象以国内百姓居多,但第13行传令者为“萨薄□□”,供应对象是车不六多,可能是一个商胡 (8) 。13条中,第1、4、5、10、11条残缺,第2、3条购物或作其他用途,第6条斛斗数字残缺(也很可能是“壹”),其余的7、8、9、12、13五条全都是供给某一个人,不管粮食是小麦或粟,数量全都是壹斛,这让人想到高昌国时期一人日食一斗,壹斛正是一个人十天的食量,供食对象的身份或许不同,但供食标准都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基本会计单位也是用“日”,而不用“一食”。

文书中的“条”含义清楚,是上报请求批准之意,可以算作上奏文书的一种。每件文书首行首先写某人传,涉及的人名有“主簿元相”“威远欢住”“口伯延”“唐绍太”,可以看出既有低级官吏,也有没有官职的普通百姓。理论上来说,“传”是指“传令”,在高昌国门下系统中门下校郎、通事令史、通事舍人等官员的职责是通传敕令 (9) ,普通百姓不应参与王令通传。高昌国上奏文书是学界尚有争议的研究领域,比较难以理解 (10) 。笔者认为高昌国虽是小国,也不可能每一笔细小的粮食支出都需要国王亲自审批,该组文书中的“传”只是象征性的表述,意即该笔粮食支出是经国王批准的,实际上都是按照仓部或相关部门的供食规定支出。该组文书最后一行都是列“门下校郎高宝”,笔者认为这里门下校郎并未执行他们通传敕令的职责,而是执行他们的另一个职能即审核文书。这些文书的性质并非支出之前的报告审查,而是支出之后的确认和备案。之所以仍然采用“条”这种文书形式,应当是对阚氏高昌时期“条用”文书形式的继承。值得指出的是,阚氏高昌时期《仓部支入帐》仅有个别支出经过了国王的亲自审核,其余由仓部核准即可;麹氏高昌时期所有支出都以“传”令的方式登记,反映了高昌王权威的提升,是王权强化在文书行政领域内的体现。

高昌国时期外来人口的消费供应情况集中地反映在供食文书中 (11) 。如哈拉和卓33号墓所出的《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 (12) ,阿斯塔那307号墓所出《高昌竺佛图等传供粮食帐》 (13) 《高昌虎牙都子等传供食帐》 (14) 《高昌□善等传供食帐》 (15) 《高昌令狐等传供食帐》 (16) ,阿斯塔那517号墓所出《高昌都子等传供食帐》 (17) 《高昌曹石子等传供食帐》⑩《高昌元礼等传供食帐》 (18) ,阿斯塔那329号墓所出《高昌虎牙元治等传供食帐》 (19) ,阿斯塔那154号墓所出的《高昌传供酒食帐》 (20) 等文书都有相关记录。吴玉贵先生认为文书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供食对象较为复杂,除客使外,还有供“上现”者,供“碑堂”者等,供应种类也较多,除主食、副食外还有日用品。第二类文书供食对象较为单一,绝大多数为客使,供应品种也基本都为主食,对于供食情况的记载,这类文书较为详尽,对供食客使一般按其身份高下分为上、中、下三等。第二类供食文书可能是高昌客馆接待外来客使的供食记录 (21) 。(https://www.daowen.com)

哈拉和卓33号墓所出的《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的年代在延昌二十七年(587)前后,阿斯塔那307号墓文书的年代,吴玉贵定在开皇三年至开皇七年(583—587),即高昌国延昌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阿斯塔那517号墓因为出土了《高昌延昌三十一年(591)张毅妻孟氏墓表》和《高昌延昌三十七年(597)张毅墓表》,所以文书年代当不晚于延昌三十七年 (22) 。

阿斯塔那329号墓未出土墓志及随葬衣物疏,文书亦无年代,吴玉贵根据其中出现的可汗名号,判断文书的年代在604—611之间,即麹伯雅延和三年至延和十年。阿斯塔那154号墓无墓志及随葬衣物疏,所出文书有纪年者为高昌重光二年(621)。根据笔者的研究,阿斯塔那517号墓所出的《高昌都子等传供食帐》《高昌曹石子等传供食帐》《高昌元礼等传供食帐》《高昌虎牙元治等传供食帐》涉及的食物以斛斗计但却不具体说明,其实是酒,所以四件供食帐都应该改称为“供酒帐” (23) 。

出自哈拉和卓33号墓的六件文书,都与供食有关,值得进行综合研究。值得一提的是,该墓葬没有出土纪年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小组根据《高昌奇乃等粗细粮用帐》中出现的人物“奇乃”和“严佛图”又见于阿斯塔那48号墓所出的《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四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所以将哈拉和卓33号墓列于延昌二十七年之后 (24) 。该墓葬所出六件文书都涉及粮食供应,其中有一件被定名为“传供帐”的文书,就是《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这件文书是比较标准的传供帐。墓葬所出的其他文书还有五件,分别是《高昌付张都堆等供粮食帐》《高昌张□禾等粗细粮帐》《高昌奇乃等粗细粮用帐》《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可以看出其实都是粮食帐。

以下分别对六件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描述和研究。

六件文书实际上是八片组成,其中六片皆正背面皆有内容,而书写《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的69TKM33:1/5(b)和69TKM33:1/1(b)背面内容不详,不知是否因涂墨未经清洗所致。其余文书中,书写连贯的有三件,即《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和《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

《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以日为单位,可以看到的日期有“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廿五日”“廿七日”“廿八日”等。基本格式是“次某日某人粗(细)若干斛若干斗,次某人粗(细)若干斛若干斗”,编为第一类型。个别地方明确提到供应的粮食是“米”,粮食的数量从几斛到十几斛。一些人名反复出现如“大胡”“永保”“酉儿”“青儿”“弘庆”等,其中“大胡”的名字出现了九次(其中一次因文书残缺只可见到“胡”),几乎是每天都有记录,这些不可能是大胡供入的粮食,而应该是大胡经手供出粮食数量的统计。《高昌张□禾等粗细粮帐》书写在一个鞋底上,存4行,除了未见时间之外(或许承前省略,或许因文书残缺),格式也与《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相同。

《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由两个鞋底拼接而成,文书存11行,第1行之前存约2行的空白没有书写内容。尽管字体都相同,但明显可以看出有三种登录格式。第1、2行和第6、7行为一种,其格式除没有日期之外,与《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相同,供应的粮食类型包括了图示细米,其中也出现了人名如“大胡”“弘庆”“永保”等。第3、4、5行和第8、9行为一种(以下称“第二类型”),第10、11行为一种(以下称“第三类型”)。第二类型的格式是“某日粮食(麨)若干付某人供某人”,看到的日期是“廿七日”和“六日”。理论上来讲,第二类型包含供应对象和交付对象,信息更为具体详尽,是具体的供食记录,而第一类型应该是供食数量的统计,不过就目前保存较为完整的第3、4、5三行和第6、7行来看,内容并无明显的关联。第三类型的格式是:“粮食若干供某人几人尽;粮食若干付某人供某人几人尽。”供应的对象“时别奇耐”“婆个”等显然都是少数族群,可能也是外来客使。其中第10行的行间在人名“时别奇耐”的旁边又夹写了“米一斗”。由八斗供八人,一斗供一人可以看出,这是以一天为单位的供应。三种类型的文书登录在一纸上,虽然可以确定都是供食文书,但格式差别明显,似乎缺乏合理的逻辑。

《高昌奇乃等粗细粮用帐》是《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的另一面,也由两个鞋底拼接而成。存8行,格式明显有两种,第1至4行为一种类型,第5至8行为另一类型。第4行和第5行中间是两个鞋底中间位置的1行空白。前一类型的格式除未见日期之外,大致与《高昌大胡等粗细粮用帐》相同,但主体既有人,也有寺院如“宿卫寺”“□崇寺”,人名之前又有官职,如“主簿”“参军”等。文书解题提示其中第3、4行是淡墨另写的,字迹模糊。后一类型的格式为“次某日某人传粮食(粟米、图示米、面)若干供某人”,编为第四类型。行间有三处补写的交付对象。这里的第四类型如果将夹写的交付对象置入行内,就内容而言与《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中出现的“第二类型”非常相近,区别只在于这里有“某人传”而“第二类型”则没有。总体而言,与正面《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文书字体相同、书写连贯相比,背面的《高昌奇乃等粗细粮用帐》更像是备忘性质的登记。

《高昌付张都堆等供粮食帐》由四片文书组成,其中三片的正面书写的是《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主体部分的登录格式是“某日粮食若干付某人供某人”,与《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的“第二类型”相同。第2行的末尾见到“苟扫传[中缺]三人尽”。供应的对象中有“僧顺客”“亡来人”等,也见于《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需要说明的是,《高昌付张都堆等供粮食帐》的第二片文书的后半部分和第三、四两片上书写的内容以方位加人名的组合信息为主,不清楚是否也与供食文书有关,也更像是一种备忘性质的记注。

《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由三片文书组成,其中两片可见纸缝。登录格式是“某日(前面有,后面可以省略)某人传粮食(面、麨、粟米、小麦)若干供某人(某人几人道粮或某种用途如“祀诸天”)”,个别条的最后注明“尽”;除末尾的“尽”,这一格式与第四类型相同。供应对象中有不少外国客使,如“何国王儿使奚[”“垔吴吐屯使”等。此件文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正文中的传供记录中没有写明交付对象,交付对象和一些交付细节大量地夹写在行间,应当是后来补写。这件文书中出现的供应对象既有外国客使,也有“祀诸天”“伎女(供伎女别迎婆[,文书后缺,可能是前行出现过的“提懃婆演使乌练那”)”“狱囚”“亡来人”等。外国客使的供应也没有标注客使等级和人数,看不出外国客使和国内人员供应方面的区别。作为用粘连好的纸张书写在正面的此件传供帐,所涉及的外国客使等级也很高,应该可以视为客使供食的典型文书,但文书中同时出现的其他供应对象及用途,说明本件传供帐也并非专门的客使供食文书。文书在登记供食信息之后事后又进行了核查,并将交付对象等信息补写在了行间,反映的应当是传供程序的整个过程。总体而言,这类传供,有传令者、交付对象和供应对象或用途,并且对象不限于外来客使,重点仍是粮食的支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对哈拉和卓33号墓所出文书做一梳理。首先,六件文书涉及的登录格式有四种,兹罗列如下:

第一类型:“次某日某人粗(细)若干斛若干斗,次某人粗(细)若干斛若干斗”

第二类型:“某日粮食(麨)若干付某人供某人”

第三类型:“粮食若干供某人几人尽;粮食若干付某人供某人几人尽”

第四类型:“某日某人传粮食(面、麨、粟米、小麦)若干供某人(或某种用途)”,个别条的最后注明“尽”。

可以看出除第一类型较为特殊,其中的粮食不记具体类型,只记“粗”“细”,也不记载交付对象和供应对象,粮食本身的斛斗数是最重要信息,这类记载的重点显然就是会计统计帐。在高昌仓部的会计系统中,这类文书有其自在的价值。后三种类型都是供食文书;按照上文的分析,高昌国供食文书中的“传”只是象征意味,三种类型的供食文书虽然格式有差异,并无实质不同。即便是第一类型,因为也和第二、三类型书写在同一件文书(《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上,可以认为也与供食文书有关,只是服务于不同环节或有特定的用途。如何看待后三种登录格式中前两种没有“某人传”,最后一种有“某人传”呢?“某人传”的主体可能是依据主客指令从仓部支取粮食的人,应该是每一笔粮食支出都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因为“传”只是象征意味,很可能是官方对文书格式的要求。高昌国的文书行政水平有限,所以执行不严,是不是著录,当事书手有一定的随意性。我们举两件文书中都出现的“亡来人”为例来说明。《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中有两条记录“田武崇传,面一斗供来人”“次虎牙阿□传麨一斛供亡来[”,《高昌付思相等粗细粮用帐》中有“廿七日麨二斗付守文,供亡来人”“六日麨一斗天救供亡来人” (25) 。我们摘录两件文书中的四条记录,从后两条推测前两条供应的应该也是亡来人。既然都是同一个群体,高昌国的供食政策应该是相同的(第三、四条供麨,第二条也是供麨,并且数量也相当),为什么前两条需要“传”,后两条不需要。我们只能认为这是不同帐目的书手书写方式不同导致的。《高昌付张都堆等供粮食帐》文书残缺较多,其中我们看到有一处“苟扫传”,还有两处“付苟扫” (26) ,应当是同一个人,可见在粮食支出中支取者和交付对象的界限也不是很严格。

如果我们综合后三种类型,可以总结出一种最完备的登录格式:某日某人传粮食若干付某人供某人,几人尽。但实际上这种最完备的格式没有出现在上述三种的任何一种之中。最接近完备格式的是第四类型,但这件的交付对象基本都夹写在行间,可以看出是事后添加的。

其次,不管是国内供应,还是外来客使,都登录在一件文书中,并不区分。这种情形在《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中反映得最为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件传供帐本质上仍然是粮食支出帐,粮食是它登录的重点,而供应给谁是其次。就登录格式而言,高昌国时期的这一类传供帐没有摆脱汉晋简牍以来的“出米若干”“出行緤若干”的登录格式(尽管文书中没有使用“出”字,第三类型在开头,第二类型在开头的时间之后都可以加一个“出”字),而第四类型的“某人传”的登录格式也正是阚氏高昌时期的《仓部支出帐》当中出现的登录格式。

我们在文书中看到大量供应“道粮”的记录,尽管文书残缺,目前所见就有如“供垔吴吐屯使由旦五人道粮”“]耆、遮殖二人道粮”“供提懃[ ]道粮”“ ]五人道粮”“供提懃婆演使乌□那十人道粮”“往移瓠门头道粮”等七处之多。这说明高昌国不仅免费供应客使在高昌的食粮和酒 (27) ,还供给他们离开之后的旅途用粮。我们在文书中还看到“供伎女别迎婆[”,文书后缺,可能是前行出现过的“提懃婆演使乌□那”。说明高昌国既供应外来客使的饮食,给他们提供旅途用粮,甚至给他们安排在高昌的娱乐活动。客使接待是高昌的国家事业,也是经济命脉,官方对客使接待可以说殷勤备至。我们在汉晋简牍中看到的供食文书都是官府根据相关规定依据客使的等级供应,悬泉置和西域长史府都是执行中央的政令,高昌在客使接待中体现出的积极主动性是我们在汉晋简牍中看不到的。如果和阚氏高昌时期的《仓部支出帐》相比,麹氏高昌时期的传供帐还有一个变化非常明显,就是阚氏高昌时期官府还支给客使毯、緤等实物货币以供他们购买个人所需;但到麹氏高昌时期,对于最高级别的使者应该是供给非常全面,尤其饮食方面应该全都由高昌供应,这是比阚氏高昌时期更加周到的地方。

总体上来说,哈拉和卓33号墓的供食帐都是仅限一天或一次性的,而许多客使在高昌都会停留,在这种情况下,连续多日的供应需要有不同格式的传供帐来登录。集中反映高昌国后期政府客馆给外来客使供食情况的四件文书都出自1960年发掘的阿斯塔那307号墓。吴玉贵先生根据文书中出现的可汗号,将文书年代判定为延昌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583—587) (28) 。四件供食文书依次为:① 《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② 《高昌虎牙都子等传供食帐》;③ 《高昌□善等传供食帐》;④ 《高昌令狐等传供食帐》。格式与哈拉和卓33号墓所出供粮食帐和传供帐已经有明显区别。我们移录《竺佛图等传供食帐》的部分内容如下。

 

《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

(一) 60TAM307:5/3(a)

1    ]人,尽十五日,合用面十三斛二斗,图示米

2  ]升。次竺佛图传:面五斗六升,图示米九升,供婆瓠吐屯牛儿图示,上二人,中三人,

3 尽十三日,合用面五斛六斗,图示米九斗。次吕僧忠传:面六斗,图示米一斗二升,供鸡弊零

4 苏利结个妇,中四人,下二人,尽十五日,合用面七斛二斗,图示米一斛四斗四升。次六日,令狐

5 □僧传,面三斗六升,图示米三升,供乌浑摩河先使河干,上二人,中一人,尽十日,合用[ (29)

 

《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与《□善等传供食帐》两件格式相同,时间前后相接,为一个半月的供食帐;供食内容主要为面、粟、图示米等,其中第三片供应食物以“斤”计;供食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外来游牧部族的首领和客使,其中出现了“阿博珂寒”“贪图示提懃使”“栈头大官”等高级客使。记账格式为(1) 住进日期(前面已有,后面可以省略),(2) 接待人姓名(有的省略)及指示,(3) 日供食物品种数量,(4) 所供客人姓名及类别数目,(5) 住至日期,(6) 前后供食总数。这件文书的第三片也可见前两片文书中出现的“栈头”,但供应的食物以“斤”论,而非“斛斗”,应该是肉类。供应时间有“尽卅日”“尽十七日”“尽廿二日”,可见肉类也是高级客使的日常供应内容。从文书看,肉类的供应也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三片文书字迹相同,原本可能是接连书写的。与《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不同的是,《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不管前两片供应的粮食,还是第三片供应的肉,都详细标注了等级和人数,但不管行内还是行间都没有登录交付对象。前文论及的《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中交付对象大量夹写在行间,应该是供食完毕后复核时所添加,可以看出文书仍然保留粮食支出帐的部分色彩。

此件文书的年代与《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相当,但登录格式确有明显区别。首先,客使依据身份不同,供应标准也出现差别,有上、中、下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供应粮食及肉的标准都不同。其次,传供帐中正式以半个月作为会计结算的单位。再次,粮食和肉类开始单列。最后,粮食和肉类供应记录中,交付对象不再出现,不仅正文中不记,行间夹写也不记。如果与《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相比,《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等四件文书中供应的对象都是外来客使(其中有一例“供亡来人”,也属外来人员),而《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中虽然也有大量客使,但也出现了“祀诸天”和“狱囚”等完全属国内消费情况。如何理解这种不同呢?高昌国负责粮食等供出的应该是仓部,而负责外来客使接待的则应是主客,综合以上诸条差异,本人认为哈拉和卓33号墓所出的《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及其他几件粮食帐都属仓部文书,而阿斯塔那307号墓所出的《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则应属主客文书,其中涉及的肉类非仓部所能存储,只能由主客购买调拨供应。两类《供食帐》记录重点有差别,反映在格式与内容上也就有了区别,其余与客使供食有关文书也可以据此进行分类。高启安认为,将客使分为三等是中原王朝的一贯做法 (30) ,高昌国采用了这种区分,使得接待和供应制度更加周到和完备。

如果说从《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我们已经可以看出高昌传供帐的特殊性,那么在《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这种特征就更加显著。可以说,因为高昌国官府的重视,高昌的主客使用了专门的传供帐文书登录客使的招待情况,这类登录客使接待信息的文书已经完全跳脱粮食支出账的系统 (31) ,具有了崭新的形态和意义。

这类完备的传供帐文书的出现是汉晋以来西域客使供食文书内容及形式发展并升级的结果,也是高昌国以客使接待作为国家事业在文书形式上的反映,文书格式上的升级也是高昌国吸纳汉晋制度合理元素做出的重要创新。新型传供帐文书的出现固然体现了高昌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可贵努力和优秀成果,但正如前文提示的,作为绿洲小国文书行政水平不高却是基本事实。在这种背景下高昌能借鉴中原制度,结合高昌实际,主客部门创制出新型的传供帐,归根究底还是因为客使接待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完善的客使接待制度催生了这种富有特色的传供帐文书。由此反观阚氏高昌时代的《仓部支出帐》反映的客使接待制度,当时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以客使接待为中心的传供帐文书。

 

 

 

A Diplomatics Study on the Documents of Food Supply and 

Delivery Account in Gaochang Kingdom

Pei Chengguo

The food supply documents of guest envoys on the Silk Road during theJin and Tang Dynasties preserved in Turpan are very valuable materials. During the Sixteen Kingdoms period, there should have been a supply system of foreign envoys in Gaochang county. In essence, the transmission account preserved by Kan clans Gaochang period is still the fabric expenditure account of the warehouse department. During Qu clans Gaochang period, the documents of food supply were the most abundant. There were not only the grain accounts in the warehouse department on a daily basis or one⁃time, but also the transfer accounts of the host and guest department supplied for many consecutive days.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 guest envoys were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 upper, middle and lower. Accounting is based on half a month. Grain and meat began to be listed separately. These new characteristics make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transfer account in the Gaochang period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system of grain expenditure, with a new form and significance.

(1) 《北凉玄始十一年(422)马受条呈为出酒事》中供应的对象除了隤骑、箱直等人之外,还有“十一月四日,□酒三斗,赐屠儿[ ]使”供应对象的名字有阙文,但使用“赐”字和名字后面的“使”值得注意,联系麹氏高昌国时期的传供帐中存在“赏食若干人”及“南厢可汗使”“何国王儿使”这样的表述,这一条很可能是供应外来客使的记录。

(2) 参阅裴成国《丝绸之路与高昌经济——以高昌国的银钱使用与流通为中心》,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10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年,148—169页。

(3)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122—123页。

(4) 裴成国《〈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再研究——兼论阚氏高昌国时期的客使接待制度》,《西域研究》2013年第4期,67—71页。

(5) 裴成国《〈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再研究——兼论阚氏高昌国时期的客使接待制度》,《西域研究》2013年第4期,70—71页。

(6) 麹氏高昌时期的阿斯塔那152号墓出土的《高昌延昌六年(566)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高昌延昌十七年(577)史天济求买田辞》《高昌延昌三十四年(594)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等文书中都有“门下校郎”“中兵参军”等通传高昌王令的例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140—142页。

(7) 第1条记录涉及毯六张半,另外还有行緤若干匹,涉及的织物数量也很大,本行的开始部分有残缺,可能也有“条用”的内容。

(8) 此人又见于阿斯塔那514号墓所出的《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帐》,在彼处他“买丝六十斤”,只是名字写作“车不吕多”,应该是同一个人名的不同译写。

(9) 陈仲安《麹氏高昌时期门下诸部考源》,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7—13页。

(10) 参阅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148—171页。

(11) 重要的研究参见吴玉贵《试论两件高昌供食文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期;收入作者《西暨流沙——隋唐突厥西域历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151—172页;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555、559—560页;裴成国《丝绸之路与高昌经济——以高昌国的银钱使用与流通为中心》,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10辑,148—162页。

(12)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238—240页。

(13)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412—413页。

(1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414页。

(15)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415页。

(16)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418—419页。

(17) ⑩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263页。

(18)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264—266页。

(19)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461页。

(20)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368页。

(21) 吴玉贵《高昌供食文书中的突厥》,《西北民族研究》1991年第1期;收入作者《西暨流沙——隋唐突厥西域历史研究》,78—79页。

(22) 文书解题称该墓经盗掘因而混入了唐代开耀二年(682)等唐代文书。

(23) 裴成国《丝绸之路与高昌经济——以银钱的使用与流通为中心》,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10辑,155页。

(2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238页。

(25) “天救”的前面显然是省略了“付”字。

(26) 在《高昌众保等传供粮食帐》的第2、3行之间还夹写有“付康苟扫、张阿祐二人”,其中出现的“康苟扫”应该是同一人。

(27) 参见裴成国《丝绸之路与高昌经济——以高昌国的银钱使用与流通为中心》,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10辑,148—159页。

(28) 对此文书王素有不同观点,他根据背面文书《高昌延寿九年(632)调薪车残文书》的纪年,将《高昌□善等传供食帐》的年代定为“延寿九年闰八月初至十月初前”;而将其他三件同出供食文书定为“延寿九年前后”。王素《吐鲁番出土高昌文献编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291—293页。

(29)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412—413页。

(30) 高启安《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三等次供食问题研究》,高田时雄主编《敦煌写本研究年报》第4号,2010年,64—77页。

(31) 需要说明的是,与《高昌竺佛图等传供食帐》相关的粮食传供应当也有相应的仓部支出帐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