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王艳重婚案
4.王艳重婚案[7]
【裁判要旨】
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案情】
自诉人:杨国昌。
被告人(上诉人):王艳。
(一)一审诉辩主张
1.自诉人诉称其与被告人王艳于199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其受单位委派到日本研修二年,到期后其滞留未归,直至2002年12月回国。其间,其委托朋友或以邮寄方式,给被告人王艳日元、美元折合人民币56万元。但自诉人回国后,被告人王艳拒绝与其见面,其迫于无奈于2003年3月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2003年3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王艳声称,2002年1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宣告自诉人死亡,王艳已于2003年3月10日与他人登记结婚。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艳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王艳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艳及辩护人对自诉人指控王艳重婚罪均提出异议。被告人王艳辩称:自诉人杨国昌滞留日本是事实,其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自诉人离婚,法院让其宣告自诉人死亡。其在法院宣告自诉人死亡后,才与他人登记结婚,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艳的辩护人郝保平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非法滞留日本,后不知去向,被其单位开除,也被公安机关注销了户口,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寻找自诉人,公告一年后仍没有联系上,后宣告其死亡。自宣告死亡起,其与王艳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王艳与他人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自诉人杨国昌与被告人王艳于199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自诉人杨国昌被其所在单位华德液压泵分公司派往日本进行劳务工作,期限二年。1996年期满后,自诉人杨国昌非法滞留未归,至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在自诉人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被告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自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自诉人杨国昌一直给被告人王艳汇款,被告人王艳均查收。2001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艳以其已于1996年5月起与自诉人杨国昌失去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诉人杨国昌死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杨国昌死亡。自诉人杨国昌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便主动打电话联系王艳,并到王艳父母家中寻找王艳未果。被告人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2003年3月3日,自诉人杨国昌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人王艳离婚。200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艳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与胡宝柱登记结婚。被告人王艳在2003年3月12日、3月17日、3月19日连续三次的庭审中,隐瞒了自诉人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2003年3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自诉人杨国昌与被告人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双方共同财产。被告人王艳诉称杨国昌已于2002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事实。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撤销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杨国昌与王艳离婚的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遂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01年11月,被告人王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的诉讼材料,证实王艳采取欺骗方法,导致法院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2.自诉人杨国昌给被告人王艳汇款的手续,证实自诉人杨国昌自1996年7月起至2000年9月,一直给王艳汇款,且王艳均查收。
3.自诉人杨国昌与被告人王艳的往来信件,证实双方最后通信的日期是1997年10月23日。
4.自诉人杨国昌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的诉讼材料,证实王艳向法院隐瞒已宣告杨国昌死亡及王艳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
5.杨国昌所在单位的证明,证实杨国昌已于1996年劳务期满前在日本去向不明。
6.北京市公安局老山派出所证明,证实杨国昌已于1998年被注销户口。(https://www.daowen.com)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书,证实王艳在法院宣告自诉人杨国昌死亡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8.王艳与胡宝柱的结婚证,证实王艳与胡宝柱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
【审判】
(三)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艳在其与自诉人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的婚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自诉人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自诉人杨国昌死亡。尤其是被告人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自诉人杨国昌回国并在继续寻找其下落的情况下,不顾其与杨国昌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故对其适用缓刑。自诉人杨国昌指控王艳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艳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艳的辩护人郝保平关于王艳的行为不属重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王艳与胡宝柱的婚姻无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艳不服,提出上诉。
(五)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王艳不构成重婚罪。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的婚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尤其是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并在继续寻找其下落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王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艳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王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