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明示,慎用推定

一、民事权利的放弃应当明示,慎用推定

根据合同法法理和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对权利放弃推定予以限制。该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质量异议期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在处理货物质量纠纷时允许权利放弃推定的法律明文规定,如买受人未按期提出质量异议,依法可以推定买受人放弃质量异议权利。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债权人如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对担保人的担保债权,债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合同中对担保债权做出进一步约定的行为,尚不足以推定债权人对其他最高额担保的放弃,故债权人仍可要求未列入主合同中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创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 《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中选择列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这一行为尚不足以推定系对婷微电子公司担保债权的放弃,不意味着温州银行对婷微电子公司最高额担保责任的放弃。温州银行明示放弃权利应当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做出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推定的行为,主合同中应有 “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 《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再为本借款担保”或者 “本借款合同选定的担保方式仅限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等诸如此类的话语,或者在婷微电子公司与温州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具体为创菱电器公司哪一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由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的贷款合同约定,如在贷款合同中没有将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担保,则婷微电子公司无需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等诸如此类的话语。本案中既不存在明示放弃的意思表示,又不具备默示推定的合同条款。总之,温州银行选定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是明确的,但放弃婷微电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不明确,法院不能推断温州银行已放弃婷微电子公司的担保,故婷微电子公司仍应按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