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平原则

三、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具体到多个最高额保证并存情形而言,决算期限届满,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最高额担保人均须在其担保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最高额担保人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理论上还可以就自己多承担的份额向其他最高额担保人主张。具体到本案而言,婷微电子公司与温州银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地履行担保义务,全面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婷微电子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本案主合同债务发生在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间内,根据最高额担保的定义以及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婷微电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则没有额外加重婷微电子公司的负担,也没有加重担保人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婷微电子公司脱保,则实质上加重了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故婷微电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既符合最高额担保的立法宗旨,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不良影响,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额连年攀升,部分借款人、担保人诚信观念缺失,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本案中最高额担保人即是以其未被列入主合同为由试图逃避担保责任,案例所涉问题具备普遍性、典型性、争议性。本案裁判结果公正、合法、合理,并且在恶意逃债现象增多的态势下,有利于依法公正保护金融债权,防止担保人恶意逃债现象发生,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水红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