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祥景诉北京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及使用限制

011 丁祥景诉北京圣才 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及使用限制

裁判要旨

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权利稳定的情况下,其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以及在特定消费者中建立的信赖利益,仍应予以保护,可以作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对于先用抗辩,应准确把握 “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标准,同时应从使用的形态、主体、项目、地域等方面对其继续使用的范围进行限制。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4)杭滨知初字第4号 (2014年3月17日)。

案情

原告:丁祥景。

被告:北京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圣才公司)。

丁祥景经受让获得第9720276号 “圣才”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申请日为2011年7月14日,权利有效期为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期刊;卫生纸;图画;绘画材料;建筑模型;复印纸 (文具);报纸;杂志 (期刊)。

圣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资格考试、职称考试、等级考试、教材辅导等领域内的考试教育培训和考试图书的编辑出版。2010年6月28日,其前身金圣才文化发展 (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圣才公司)获准注册第6348843 号 “圣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化出版;图书出版;电子桌面排版;俱乐部服务;翻译;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经营彩票。2004年8月至2010年3月间,金圣才公司编辑出版了100多种类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扉页载明主编:金圣才。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间,圣才公司编辑出版了涉及英语、经济、证券、管理、心理、工程、医学类等20多个类别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封面左上角均标注 “圣才○R学习网”文字,“圣才教育+shengcai education Sc”图形,主编 “圣才学习网”,书脊上有 “圣才○R”,并通过圣才学习网、圣才教育网、圣才图书网、圣才考研网、圣才教育淘宝旗舰店及各地新华书店销售。故丁祥景于2014年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圣才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丁祥景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圣才公司已在其主编的考试辅导教材上使用了 “圣才”商标。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圣才公司对涉案商标 “圣才”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的权利。丁祥景注册涉案商标后未实际使用,圣才公司的行为没有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综上,判决驳回丁祥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案 (以下简称新 《商标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 《商标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作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依据,即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商标权的适当限制,兼顾其他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商标权人不恰当地垄断商标资源。[5]本案争议虽然发生在新商标法施行之前,但也应充分考虑到注册商标权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衡平,法院正是在参考新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