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数额合理性的认定

三、违约金数额合理性的认定

天猫商城所扣划的商户保证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的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系惩罚性违约金。该类违约金在违约时,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4]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商户售假对天猫商城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导致天猫交易平台社会评价的降低,此类商誉损失很难用确切的金钱数额进行衡量。考虑到售假行为本身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所以针对售假所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具有十分明显的震慑和惩罚性质;且网络售假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神秘抽检、消费者投诉等原因而发现的售假行为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偏高,也有其合理性,故法院判决对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

编写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潘素哲(https://www.daowen.com)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何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