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心的法律地位

一、互联网中心的法律地位

在以互联网中心为被告的域名权属争议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互联网中心的主体地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经授权履行域名管理的行政职能,以其为被告的案件应为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是事业单位,是与域名注册申请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其为被告的案件应为民事案件。事实上,域名注册被各国公认为是商业服务行为。从国际域名分配体系来看,负责全球域名分配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成立于美国的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其将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 (如.com、.net、.org等)分配给Verisign公司运营管理,该公司再授权全球各地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申请者提供服务;而域名中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 (如.cn、.eu、.hk等)则分配给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注册机构运营管理,在我国就是互联网中心。

1997年6月3日,受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组建了互联网中心。现在,互联网中心是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和领导下的中立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负责.CN与中文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互联网中心虽然没有直接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但申请人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册域名,意味着其同意在域名注册方面接受互联网中心的管理,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代申请人向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之后,其后果还是直接由申请人承担的。作为域名注册商,互联网中心与 “.com”  “.net”等域名的注册商一样,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了登记域名的权利,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域名注册是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应是民事纠纷,申请人将互联网中心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