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认定
为了增加申请成功率,以投资域名为目的的申请人往往采取批量申请注册的方式。本案当事人郑敏杰就曾多次采取批量注册的方式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以批量申请的域名没有得到注册而向各地法院提起过多次诉讼,如北京市一中院 (2008年,220个域名)、宁波中院 (2009年,1449个域名)等均受理过其或其作为代理人的批量申请的域名权属纠纷。但郑敏杰随后又针对上述已起诉过的批量域名中的一个或几个域名,以域名服务机构或现域名所有人为管辖连接点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需要在审理中根据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但裁判发生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的除外。对于类似本案争议,前诉和后诉涉案域名相同或存在重合的情况下,可以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原告不同的,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原告相同,被告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向不同的域名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由于域名服务机构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向不同的域名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当事人、诉讼标的都存在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2.原告向同一域名服务机构提出同一个申请,但后诉中域名已经转让,原告遂针对不同的域名所有人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前诉和后诉虽然被告不同,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在前诉已对原告同一申请行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域名所有人不同不属于新的事实,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相同范围的约束,两案构成重复起诉。(三)原告相同,被告相同。如原告系向同一服务商提出的同一个申请,当然构成重复起诉。但如原告在不同的时间向同一服务商提出两个申请,则应具体分析。如互联网信息中心对域名的管理措施发生变化,应认定后诉系裁判发生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涉案域名在天津二中院受理时仍处于保留状态之下,而在本案起诉时,该域名已经基于互联网中心颁布的日升期规则予以开放,发生新的事实,不属于重复诉讼。但如前诉与后诉虽系两个申请,但涉案域名采取的管理措施没有发生变化,应认为属裁判发生效力后没有发生新的事实,两案构成重复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