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心域名保留措施的合法性

三、互联网中心域名保留措施的合法性

互联网中心自2002年起对部分保留字进行了必要保护,主要采取了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两种措施。对于违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第二十七条规定,含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内容的词汇禁止注册为CN域名。基于技术原因或保护公共利益原因,互联网中心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域名,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互联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司法实践中,主要产生争议的是采取限制性注册保护措施的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第二十四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11]备案后施行。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根据这些规定,首先,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申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接受服务的申请人,这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体现。其次,互联网中心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因,或者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展性等技术原因,可以对部分词汇采取保留措施。最后,互联网中心对域名采取保留措施的,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不能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首先应当查明涉案域名是否属于互联网中心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其次需要查明该域名是否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则需查明互联网中心采取保留措施是否有其正当性。但是,即使没有备案,由于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实际上处于公众不可获得的状态,因此,任何申请人对该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当然,原先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随着时间的变化,可能不适宜继续采取保留措施,这时互联网中心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这些域名逐步予以开放注册,以保障申请人对该部分域名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互联网中心在2013年首次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了逐步开放,并颁布相关公告,设立了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三个阶段予以开放注册,这符合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的需要,也符合域名管理的国际惯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