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属的认定
对于起诉时未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从未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一类为本来采取了保留措施,但互联网中心之后认为该类域名不宜再进行保留,而进行开放注册的域名。对于第一类域名,应按照 “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如原告申请注册在后,除非其能证明其对涉案域名拥有在先权利且现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否则互联网中心将域名注册给在先申请人并无不当。对于第二类域名,互联网中心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了日升期、抢滩期、开放期的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时法院应审查原告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如果原告没有提交相应材料,也未履行相应程序,无论此种域名在日升期后是否被他人注册,无论他人注册过程中是否存在假冒注册等情况,由于其申请不符合规定,互联网中心未准许其注册并无不当。本案中,郑敏杰的申请就属于此种情况,涉案域名GY.CN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但2013年12月互联网中心将涉案域名作为取消保留措施的域名之一允许公众根据日升期规则进行注册,即在起诉时该域名是未采取保留措施的。郑敏杰在第一次申请时,该域名仍处于保留措施之下,不适用 “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第二次申请时,虽然域名已准备开放,但日升期尚未开始,且郑敏杰也没有在日升期内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对于在域名采取保留措施期间提出的注册申请,在该域名被取消保留措施之后,并不能产生优先于在后申请的效力。因此,互联网中心未准许郑敏杰的注册并无不当。由于在起诉时涉案域名是未采取保留措施的,原告是否拥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需要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应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起诉时仍采取保留措施的域名,无论互联网中心对该域名是否已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备案手续,其在事实上仍处于公众不可获得的状态,不适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一般而言,保留域名的注册人应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保留域名所指向的特定人,其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符合保留域名注册的相关文件。在实践中,也存在互联网中心将保留域名注册给非特定人的情形,该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这不能当然成为原告享有该保留域名的合法理由。原告欲主张其对涉案保留域名的所有权,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保留域名指向的特定人的资格并已按规定提交了相关申请。如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交了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能证明其符合特定人条件的初步证据,其与本案争议事实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