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益目的可适当变更救济途径

二、基于公益目的可适当变更救济途径

在认定浙江移动公司和融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聚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的部分源代码另行开发软件,系对聚合公司涉案著作权的侵害的情形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同时也应考量权利人、侵权方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平衡。若侵权项目具有明确公益属性,从平衡社会公共与权利人利益角度考量,可不判令停止侵权,而通过其他途径对权利人予以适当救济。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软件系为广大患者提供预约挂号服务,为患者及家属提供较大便利,服务于民生,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具有明确的公益属性,不宜停止使用,否则易与公共利益相悖。但司法裁判又必须给予侵权方以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彰显司法之公平正义,故二审法院在此情形下,未判决停止涉案侵权软件的使用,而通过适当提供赔偿数额的救济方式使本案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编写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 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