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诉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涉商标侵权专业判断的行政处...

003 南通东帝五金有限 公司诉绍兴市上虞区工商 行政 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涉商标侵权专业判断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司法审查限度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真伪所作的判断为专业判断,司法审查中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首次判断权。但专业判断能否达到定案证据要求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将描述过于简单的鉴定意见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并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判断。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3)绍虞行初字第19号 (2014年7月4日);

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绍行终字第64号 (2014 年9月24日)。

案情

原告 (上诉人):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SKF”注册商标所有人为SKF公司 (瑞典)。2012年10月17日,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上虞区工商局)接到关于 “浙江上风风能有限公司核电车间内有一批 ‘SKF’轴承系假冒,是浙江上风风能有限公司从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购入”的举报,遂于同日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并抽样取证,委托SKF公司被授权人斯凯孚 (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定。2012年10月19日,斯凯孚 (中国)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认定涉案产品侵犯权利人即本案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封、听证等程序后,2013 年6月20日,上虞区工商局对原告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作出虞工商处字[2013]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购入并销售侵犯 “SKF”(AKTIEBOLAGET 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48套侵犯 “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产品 (含轴承座、轴承、紧定套、密封件、定位环);二、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审判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虞区工商局具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商标权人对其产品的真伪具有鉴别能力,其针对自己产品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采信SKF公司的鉴定意见。上虞区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强制措施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时,基于商标真伪鉴别的专业性及重要性,应当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只有确认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鉴定意见描述过于简单,不能证明鉴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上虞区工商局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公司,而未尽到自身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足。且根据立法本意,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在场,确保程序正当。上虞区工商局在涉案行政处罚中未充分保障上诉人程序性权利,已经足以使上诉人对查封物品和取证物品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同时影响到对本案事实问题的审查,已经构成程序违法。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上虞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虞区工商局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评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因商标真伪鉴定涉及专业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委托商标注册人等相关主体进行鉴定,并以其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对于基于专业判断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如何审查、如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