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真伪鉴别涉及专业判断,其结论正确与否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2026年02月02日
一、商标真伪鉴别涉及专业判断,其结论正确与否不属于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真伪确认中具有首次判断权,法院应予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第五十三条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商标真伪鉴别等事实作出独立判断的职权,且未就该判断权的行使规定适于法院审查的具体标准。同时,考虑到商标权人对其商标的真伪具有更加专业的鉴别能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中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纳相关主体的鉴定意见,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认可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也是其行使判断权的方式之一。上述判断均须基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侵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办事经验及处理具体事务能力作出。
另一方面,行政审判中不对商标真伪这一专业判断本身正确与否作出评判,是受到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及审判人员专业技能的限制。术业有专攻,行政审判人员不具有商标真伪鉴定方面的专业优势,且行政审判主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即行政行为是否依法作出,在事实审查中,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而非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之决定是否合法,而不能以自己的见解或标准取代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