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抢救】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进行事故抢救工作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开展事故抢救工作的组织主体、实施要求、注意事项。
事故抢救的组织主体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亦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抢救的实施要求为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应急救援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事故抢救的注意事项为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虽然主要目标在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也应同时注意对环境进行保护,应尽可能做到通过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为事故抢救不得不损害环境的,也应当做到尽可能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