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第一条 立法宗旨
      • 第二条 本法任务
      • 第三条 罪刑法定
      •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 第四节 单位犯罪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 第二节 管制
      • 第三节 拘役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第五节 死刑
      • 第六节 罚金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八节 没收财产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量刑
      • 第二节 累犯
      •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第五节 缓刑
      • 第六节 减刑
      • 第七节 假释
      • 第八节 时效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九十五条 重伤
      •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
      •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三百六十八条
      • 第三百六十九条
      • 第三百七十条
      • 第三百七十一条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三百七十五条
      • 第三百七十六条
      •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 第三百九十五条
      • 第三百九十六条
    • 第九章 渎职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三百九十九条
      •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 第四百条
      •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四百零五条
      •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 第四百一十二条
      • 第四百一十三条
      •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第四百一十六条
      •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 第四百三十一条
      •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 附则
      •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