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无讼”的法律观念
2026年03月15日
3.儒家“无讼”的法律观念
在村禁约第十条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准挑唆词讼”的约文。这其中寄寓了儒家“无讼”的理想和法律观念。儒家“无讼”的法律观念,最早由孔子提出。《论语》中有这样的记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北宋理学家杨时注之曰:“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46]由此可见,孔子所言“无讼”,不是劝人有纠纷不去诉讼,而是使民不产生诉讼,即通过审理讼案来教化人们,从而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
儒家认为,诉讼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是难以弥合的,讼事繁多,人民因争讼而产生的社会矛盾难以调和,这不符合儒家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儒家一贯主张德主刑辅,推行教化,以德去刑,以德去讼。他们认为,真正消除纷争的手段,在于德教,而不是讼事的输赢。随着瞿同祖先生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种思想也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清律中即有“教唆词讼,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的处罚,历经传承而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以至于民间对于挑唆词讼的人深以为耻。正如费孝通先生说的那样,“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47]儒家礼法文化对村禁约之渗透可见一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