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孝”的文化
安乐村禁约第六条,乃“不准忤逆不孝。”“孝是中国文化中最基本、最悠久、最重要而且影响最深远的传统伦理观念”[38]。《论语》中关于“孝”的记载有十三处,处处不同。其中一处表述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认为“孝”是“仁”之本。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十三经,其中之一即为论述孝道的《孝经》。其首篇《开宗明义》即引夫子之言:“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其中又认为“孝”是“德”之本。孔子曾说过,“‘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意思是达到“孝”的行为,友爱兄弟,已经是在为政了。李泽厚先生认为,这是在“氏族——部落——部族——部族联盟”的政治秩序之下,儒家对“伦常(孝悌)即政治”“孝为政治之根本”的强调。[39]由此观之,“孝”既是“德”之本、“仁”之本,又是为政之本,可见“孝”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儒家对于弟子的要求,首要一条乃是“孝”。“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40]在践行这些以孝为首的品质之基础上,如果还有剩余力量,才去学习文献知识。《论语》中对“孝”有“无违”“敬”“色难”“父母唯其疾之忧”“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等不同侧面的解释。其中的“无违”则指“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41]由此看来,儒家所言之“孝”,总的来说,是善事父母。而忤逆的行为,是违背孔子所言“事之以礼”的要求的。
“孝”也是儒家评价人的标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子贡问孔子什么样的人可以称为“士”,孔子认为,“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42],这样的人,就可以说是第二等的“士”了。可见在儒家的观念中,拥有孝悌的品质,就能赋予一个人良好的外在评价。(https://www.daowen.com)
“孝”在儒家文化中的地位既如此之重要,那么忤逆不孝的行为,如对父母的出言不逊乃至身体上的侵犯,自当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孔子曾经称赞闵子骞的孝行道,“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43]可见社会舆论在评价一个人孝行时的重要作用。同样地,在中国民间,称一个人“不孝”乃是最为严重的舆论表示。同时,“我们只要留意,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便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同一原则——加重主义。”[44]随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孝罪在齐、隋以后更成了十恶不赦的重罪。[45]而村禁约中的“不准忤逆不孝”一条,正是深受儒家“孝”文化浸润的结果和国家法律在民间规范中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