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理论出发界分刑罚与保安处分

(一)从刑罚理论出发界分刑罚与 保安处分

坚持报应刑论的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施予行为人惩罚。正如康德所言:“惩罚绝对不能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这种惩罚本身即符合道义。”[6]绝对报应刑的观点过于武断和偏激,以至于与刑罚根源上的解释有些格格不入。为了满足秩序和正义的需要,相对报应刑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融入报应理论,这种论断在日本占据主导地位。但不可否认,在报应刑中,报应即使不是刑罚的全部目的,至少也是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界限一目了然。

与报应刑相对的是刑罚的目的论,目的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的内容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种理论显然使刑罚和保安处分的界限变得模糊。但从其代表者的论述中,仍然可作区分。无论是贝卡利亚还是边沁,都在其著作中强调,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一般预防,而保安处分的立足点在于特殊预防。需要注意的是,目的论兴起于欧洲启蒙运动的大潮,当时的目的论作为社会哲学的一部分,虽然声称应当把惩罚当作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为代价来防止犯罪的手段,但以惩罚为重要使命诞生的刑罚,其实施所伴随的惩戒效果和痛苦是无论如何也难以回避的。而目的论所铭刻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注定其不可避免的夸大了预防功能在刑罚中所扮演的角色。

近世关于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理论,基本上是不同形式的综合学说,单一目的的观点已逐渐被淘汰。我国现在奉行的主流观点可以说是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结合,如果惩罚被纳入刑罚的目的,那么刑罚与保安处分就能够从理论上得到区分。刑罚将惩罚作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之一,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和罪责为基础,遵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与罪责无关,主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和处分均衡原则,即使在实施过程中伴随着痛苦,也不是出于惩罚的目的,而是保安处分本身不可避免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