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探讨
2026年03月15日
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探讨
李 麒[1] 常晓甜[2]
摘 要: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作为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了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引发了国家权力机构的重新定位。因此,应当探讨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厘清其与司法机关、律师的法律关系,划清各权力主体的职权边界,构建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制约机制,形成多元化监督体系,确保监察体制运行中的程序正当。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 刑事诉讼 司法机关 律师 衔接(https://www.daowen.com)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反腐机构权力分散,使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集中反腐机构职能,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以期建立起集中高效的新型反腐体制。尽管理论界对此决定内容表示支持,但是如何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如何在这一改革与创新中与司法机关、律师实现权力制约,形成衔接制约机制,成为改革推行中亟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