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探讨
在监察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监督体系主要是由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三个部分组成,三者分工运作、协作运行、并驾齐驱。然而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这套体系的问题逐渐暴露,“同体监督乏力、异体监督缺失、党纪国法断层、监察资源分散、对象难以周延等”[3]。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全方位改革政治体系,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体系由原先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整合为国家监察,原先行政监察机构、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被国家监察委员会所接纳,即将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三者集中收归至国家监察。由此可以看出,此次体制改革实质为国家监督体系之全新定位,所以弄清吸纳行政权和司法权而新形成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为我们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要弄清一个权力机构的性质,与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密不可分,首先要明确的是监察权的性质。第一,监察权是将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中的监督融为一体,具有“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其中最受争议的当属“调查权”,主流学说支持其兼具行政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两种性质的观点。第二,突破了以往纪委只能针对党员,行政监察机关只能针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局限,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且将非行政机关人员和党外人员一起作为监督对象。第三,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可以采用的措施既有一般的谈话、讯问,又有冻结、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还有勘验检查、鉴定等刑事侦查措施。综上,监察权并非能单一界定为某一种国家权力,它集行政权、司法权于一体,其自身的混合性使它成为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平行的新型国家权力。(https://www.daowen.com)
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国家把监察委员会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放在了平行的位置;同时,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由此可见,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国家监察反腐职能,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从“一府两院”政治格局向“一府一委两院”政治格局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