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
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出现引发了权力机关的重新定位。如前所述,《决定》中将检察机关的反腐监督职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中,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处于并列平行关系,调查活动兼具行政权、司法权双重属性,因而此次体制改革必然会引发司法机关职能的调整和改变,同时监察委员会的运行也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公检法机关构成的现有诉讼格局也会因监察委员会的加入而打破。
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而司法机关受《刑事诉讼法》规制,监察委员会未来可能会受《监察法》规制,这样便出现了在处理案件时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只有厘清了各机关之间的职权边界,促进各权力机关的协调衔接,才能使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