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新证券法第92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内容。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以意大利、法国为代表。[13]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其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持有人会议作出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发行人通常会根据市场惯例在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的信托协议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或以向全体持有人发送同意征求函的形式请其进行表决。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集合分散性的债券持有人组成团体,矫正经济地位上的弱势,克服“集体行动”难题。[14]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起源于美国,理论来源为19世纪初的债券信托制度,[15]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产物。美国《信托契约法》(1936年)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注册发行的债券必须在发行前签署符合规定的信托契约,并指定受托管理人来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在债券领域,之所以在制度设计上以受托管理人为组织渠道进行债券违约救济,是由债券的特性所决定的。由于债券的涉众性和流转性,客观上需要由债券持有人之外的第三方来集中管理债券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代为取得相关担保物权以避免因债券交易而频繁变更担保物权登记。受托管理人制度解决了单个投资者不具备对债券发行人实施有效监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监督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因此,境外普遍做法是由发行人聘请受托管理人来代为处理有关事务。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债券违约逐步常态化,有关债券违约风险直接传导至投资主体,最终各方不得不诉诸法律手段,通过争议解决程序主张债券权利。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发行人在债券违约中恶意逃废债、非法转移资产,侵害债券投资者权益等现象,违约债券的回收率整体偏低,债券投资者在债券违约后通常较为被动。因此,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作用显得越发重要,加强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近十几年来,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初步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兼采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中国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制度框架。2015年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对此作出进一步完善。
但在实践中,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实施面临诸多难点。《债券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由发行人制定,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召集、决策机制等,而投资者认购或持有公司债券时被视为同意该会议规则。当发行人拟定高标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表决生效条件时,一方面导致会议不能及时或顺利召开,另一方面由于债券持有人分散且人数众多,有效的决议难以形成。此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难以对发行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力,会议召开成本的高昂与实际效果的巨大落差,使得诸多债券持有人无意积极参与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功效作用发挥较难实现。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也同样面临困难,致使目前通过债券受托管理人来进行债券违约救济的制度架构在现行诉讼、破产制度下的操作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尤其是受托管理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和破产程序,而依据一般的委托代理制度参与诉讼,面临诸多操作难题。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为自然人,受托管理人作为法人不能直接担任诉讼代理人,只能由其另行指定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二是由于债券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而诉讼和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又是债券持有人,这就必然导致诉讼中担保物权“名实不符”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法院质疑;三是诉讼委托性质上属于民事约定,不能排除当事人撤销委托后另行起诉,容易造成违约赔偿上的不一致,且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也可能因个别持有人的贸然行动而遭受不平等对待,利益受到损害。目前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从现实出发,接受受托管理人作为原告提起违约诉讼。但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受托管理人往往需要在个案中就此反复与审理法院进行沟通,而且不少法院最后也还是坚持要求将全体债券持有人作为原告,从而极大降低了债券维权效率。因此,需要通过立法直接明确有关问题,减少实践中的个案沟通成本及不确定性。
本次证券法修订解决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将以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相结合的制度保护机制上升到法律层级。创新之处是直接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凸显债券受托管理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效力层级上能够更好地与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规相衔接。这对解决债券违约诉讼中的现实问题,提高违约诉讼效率,应对日益增多的债券违约案件,使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