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支持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证券法中明确了证券支持诉讼制度,既是对民事诉讼法支持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的具体化规定,也丰富和完善了该制度在证券司法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使该制度更具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由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支持个人提起诉讼的支持诉讼制度由来已久。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条就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5条。
虽然支持诉讼制度早已有之,但在实践中支持诉讼运用得并不普遍。[23]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支持诉讼案件才逐渐开始出现,主要针对大规模民事索赔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例如,1997年就有一起卫生监督机关支持农户起诉种鸡场并获胜诉的案件。[24]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强化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讨论件)》中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支持起诉,从而拉开了检察机关支持诉讼的序幕。[25]这些案件大部分集中在追讨薪资福利、商品房业主维权、村民请求保护土地经营权等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中,或者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中。[26]
证券支持诉讼的出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是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创新探索。证券领域的案件往往具有群体性、分散性的特点。在针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民事纠纷中,中小投资者集体维权的难度很大,这也成为证券领域支持诉讼实践探索的主要动因。证券支持诉讼始于2016年,刚成立不久的投服中心开始尝试在证券领域采取支持诉讼的方式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护权益。投服中心所开展的证券支持诉讼,是由投服中心“选择特定案件(一般都是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侵权纠纷),接受中小投资者的申请、委托,由投服中心作为支持机构,委派诉讼代理人,支持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27]。2016年7月,投服中心接受9名因匹凸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投资者委托,将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7名负责任高管以及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证券领域的首件支持诉讼案件。[28]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提起支持诉讼共计24起。[29](https://www.daowen.com)
在证券领域将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具有必要性。一是证券纠纷中投资者的分散性和弱势性,需要具有资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诉讼支持;二是证券纠纷的专业性,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法院而言,证券纠纷的专业性都决定了需要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专业能力的机构参与到诉讼当中,既为投资者,也为司法审判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三是随着证券执法力度的加大,证券纠纷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压力,因此需要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当中;四是现有的法律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求,等等。[30]
此次新证券法第94条第2款将在中国证监会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创新实践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该规定还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支持诉讼主体资格,对民事诉讼法上的支持诉讼主体在证券领域的细分予以明确和规范。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一是为固化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支持诉讼在证券领域适用的法律空白。前期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主要依托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自主探索,成果丰硕但法律依据不充分。新证券法的规定为这些创新实践探索的固化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利于推动民事支持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的专门化。二是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证券支持诉讼的支持主体。相比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较为宽泛的支持主体,新证券法将证券支持诉讼的主体确定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这既有利于确保支持诉讼主体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也有利于避免过于宽泛的社会主体支持诉讼而容易引发的滥诉等问题。三是赋予了证券支持诉讼较为广阔的适用空间。新证券法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这一规定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广泛参与证券纠纷的处理,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