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先行赔付制度
新证券法第93条规定,发行人因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等主体可以对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失赔偿制度的重大实践创新,是在发行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后,由先行赔付主体先于法院司法裁判,主动出资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赔付投资者损失,之后再由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余连带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该条对先行赔付的情形、赔付主体、受托人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证券法修订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先行赔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是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积极创新,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此前,中国证监会在其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最早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的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由于其层级不高,制度规定不明确,在法学理论界对该制度一直异议不断。在实践中,我国证券市场针对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已有三次先行赔付的成功实践案例。这三起案例分别是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三例投资者赔付工作均采用由先行赔付人出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模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接受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和处分基金资产。三案累计赔付投资者34306人,达到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以上,共计支付补偿金509374055元,占赔付总金额比例的99%以上[16]。
上述先行赔付的实践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和解解决纠纷。先行赔付相当于在现有司法途径之外构建了资本市场民事主体之间主动和解的新路径,投资者可以在和解获得补偿和提起诉讼追讨损失之间进行选择,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市场问题。二是先赔偿后追偿。搁置复杂的责任界定争议,基金出资人先行单独与适格投资者达成和解,补偿其损失,之后再就应承担责任之外的补偿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方发起追偿,使得投资者省去了与诸多连带责任方通过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进行索赔的烦琐程序。三是高效便捷成本低。专项基金模式充分发挥我国证券市场高度电子化的优势,运用网络投票系统确认赔付金额和证券结算系统划付赔付款,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足不出户,几乎不花费任何成本即可获得赔偿。四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补偿金额的计算贯彻“充分补偿”原则,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对适格投资者范围、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精心论证和设计。在具体的算法选择、公式参数等方面均作了可为投资者带来更优补偿结果的安排。五是公益性、独立性、中立性。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始终坚持公益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原则,就出资人受托事项不收取任何报酬,在中介机构选聘等方面保持中立和独立。[17]
实践证明,先行赔付是一种有效、有益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推动构建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失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以专项基金为模式的先行赔付机制应用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较为成熟,专项基金由投保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赔付投资者,兼顾了公信力与效率,是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也是我国目前最直接、便捷、有效的投资者赔付机制。另一方面,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同类纠纷解决机制如美国式集团诉讼相比,先行赔付不仅具有赔付范围广的优势,还具有实施高效、成本低廉两大特点,能够有效避免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弊端,亦具有竞争优势。(https://www.daowen.com)
新证券法第93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我国资本市场按照新证券法规定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在法律层面明确先行赔付制度,对于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配套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