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2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2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

(2021年7月8日 银保监函〔2021〕52号)

您提出的关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的建议

(一)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近年来,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的“三农”金融需求。如工商银行通过数字供应链等线上融资产品便捷服务“三农”客户,创新区域特色小微支农贷款产品近50个,拓展涉农供应链69条;农业银行创新推出油茶贷、扶贫养老贷、扶贫生态移民贷等78项金融扶贫产品,创新推出“三农”产品230个,其中全行通用产品27个,分行区域特色产品和县域小众产品203个。建设银行创新裕农贷等扶贫和乡村振兴相关全行通用产品21项。

2021年4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对银行业保险业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深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步伐,提高银行保险产品服务与乡村振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增强广大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获得感、满足感。

(二)持续深入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现代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人民银行牵头推动结算账户普及、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推出“乡村振兴主题卡”产品,组织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移动支付便民三大特色工程,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末,农村地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店数量达89.3万个,支付服务覆盖村级行政区数量51.9万个,村级行政区覆盖率99.3%。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网络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向农村发展,巩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不断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

(三)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一是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面推广的条件已具备,试点任务如期完成。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同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委协同配合,积极做好配套制度制定和其他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林权客观上存在的“抵押难、评估难、处置难、变现难”问题,银保监会于2018年1月联合原林业局、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和细化落实。《通知》从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收储等方面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支持林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是创新其他涉农贷款抵质押方式。银保监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要求各级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拓展涉农信贷抵质押物范围,健全完善政府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等风险缓释机制,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相关产权在融资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四)提高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比例

一是证券市场支持情况。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支持农村地区优质资产借助并购重组等方式登陆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2020年至2021年3月末,5家涉农企业完成IPO,融资金额162.70亿元;25家涉农企业再融资,融资金额589.16亿元。证监会于2018年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涉农企业;支持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公司,在市场化原则下,对有发展前景的农村产业融合主体进行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二级私募股权子公司恢复业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涉农企业。

二是债券市场支持情况。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农业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低成本中长期资金。2021年,推出乡村振兴票据,聚焦“三农”发展,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农业产业化、乡村建设等项目。截至2021年4月末,累计支持涉农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65万亿元;累计支持38家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330.50亿元,其中支持9家涉农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88亿元。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全年,农业企业在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公司债券37只,融资金额296亿元。(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证监会将证券公司“结对帮扶”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对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的证券公司在每年分类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挥中介职能,引导资金投资涉农企业。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优化企业股权融资环境。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化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

(五)发展金融科技助力普惠金融。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加快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积极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加大数字金融在农村的应用,通过弥补城乡数字鸿沟,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2021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强调,银行业保险业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坚持依法合规要求、实施公平公正监管的前提下,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涉农数字金融技术研发,发挥好金融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作用。

二、关于完善金融支农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货币支持政策。通过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鼓励发行“三农”金融债券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2021年1月,人民银行出台《关于继续发挥再贷款精准滴灌作用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银发〔2021〕10号),继续发挥再贷款激励作用。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分别为4422亿元、9295亿元。

(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为助推“三农”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对农户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允许金融企业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同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按规定风险分类后,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再担保取得的担保费用收入,免征增值税。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调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财政部于2008年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之后稳步扩大政策试点范围,到2017年基本覆盖了我国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大部分省份。由于难以全面核实申报数据,影响了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2019年财政部发文取消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调整为实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从实际情况看,这项试点成效良好。

(四)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为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就业群体创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002年起财政部针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出台了小额贷款贴息政策(2015年起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2020年4月,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全国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1700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2020年,中央财政专门追加20亿元预算,全年共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38.2亿元,同比增长54%。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涉农主体。

(五)完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农业担保作用,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题。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28.65亿元。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设立661亿元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三层体系架构。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4224亿元、担保户数27.4万户,支农支小业务规模占比97.6%,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5%,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7000亿元。

(六)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工作,银保监会专门制定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准入标准。2021年,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印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建立标准化、常态化考核评估机制。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结合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机构特点,根据监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定。

三、关于减轻续贷过桥负担的建议

银保监会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不断强化监管要求,持续推进续贷政策落实,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2020年6月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设置了“小微企业续贷”评价指标,引导银行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产品,提升续贷业务占比。2021年4月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在监管引领下,多家银行推出了小微企业续贷特色产品。如,农业银行推出小微企业“连贷通”产品,通过发放新贷款结清原有到期贷款的形式,缓解小微企业到期“倒贷”压力。华夏银行推出“年审制”贷款,将融资分为若干时段,前一时段到期前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借款人,无需归还贷款、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即自动进入下一融资时段。浙商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周转资金占用时间长的特点,推出中长期贷款“三年贷”产品,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可贷款三年。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支持力度,丰富续贷产品和服务,简化续贷办理流程,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