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19号建议的答复
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40号(政治法律类0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强化“法治营商保”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提案
(2021年6月29日 国市监提〔2021〕174号)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法治营商保”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出台有力措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
一是推动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配合立法机关起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衔接和优化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完善法治保障。按照立法程序推进《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修订,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推动《反垄断法》修订。2019年启动《反垄断法》修订,2020年12月将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正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修订出台相关工作。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部署,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完善营商环境立法。配合起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19年10月颁布,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写入立法。积极参与《社会信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配合牵头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强化营商环境法制保障。
二、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
一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设计。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于2019年底将修订草案报司法部审查,进一步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的法规依据。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配套规章进行修订,拟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失信约束制度。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自新自纠、重塑信用。
二是扎实做好企业年报工作。持续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支撑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将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全国企业年报率保持在90%以上,表明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信用意识较强。
三是稳步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将涉企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归集公示共享。目前已形成从总局到地方、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其他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长效工作机制,各类涉企信息归集数量稳步增长,信息共享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21年5月底,共归集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息25.63亿条,向各部委推送企业基础信息7538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280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166万条。
四是持续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将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给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715.01万户(其中企业665.01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101.89万户;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担任公司高管75.13万人次,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其他部门“黑名单”纳入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力度逐渐加大。
三、持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规范执法制度。制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等制度规范,并配发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配套使用指南,为全系统执法人员提供统一的执法遵循。配合司法部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修正案。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等规章制度。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推动行纪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建立重大案件的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轮值、信息交流、执法联办联查,提升区域协作执行力,协同打击网络、食品、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规范和提高市场监管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组织对全国各省市进行抽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走访调研、查阅案卷及相关材料、收集反馈意见等,强化对执法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有效促进各级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制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6部反垄断指南,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制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4部规章,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印发《反垄断执法报告和备案办法》,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2018年以来,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312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1603件,对其中航空、半导体、船舶、汽车、生物医药等行业14件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推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持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2019年9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健全审查规则,优化工作机制。组织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189万件,废止修订近3万件。连续三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督查,通报典型问题,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的提案
(2021年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证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提案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禁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对上述主体采用无过错责任,并规定控股股东在败诉后应返还关联交易获利、失去董事资格。经研究,关联交易虽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优点,且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但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交易一方能够利用关联关系控制、影响另一方的决策和行为,从而造成交易的实质不公平,产生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必要予以严格规范。《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能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有效遏制实践中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如能够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并要求败诉后返还获利,确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提案所提建议,并将配合立法机关完善《公司法》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二、关于规定显失公平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
提案提出,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显失公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研究,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也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规定。如能在《公司法》中进一步规定中小股东可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于防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从境外立法例看,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日本公司法典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时存在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了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显失公平的,可被诉请撤销。我们同意提案所提建议,并将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可以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情形的规定。
三、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时间
提案提出,建议修改《公司法》规定,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21天前通知股东。经研究,延长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时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使其有充分时间研究审议事项,提高股东大会决策水平。但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股东通过网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所需的时间也大幅缩短,现行20日和15日的提前通知时间已经能够较好地保障股东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研究。同时,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频次较高,如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过长,可能降低决策效率、提高公司运作成本。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改中对这一问题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赋予上市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提案提出,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原股东有权优先认购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的股份。经研究,《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从尊重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从实践情况看,大部分上市公司增发时都设定了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但实际中仅有部分股东行使了这一权利。我们认为,在《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虽然有利于解决原股东权益被稀释的问题,但由于需要征求原股东意见,可能降低公司融资效率。特别是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调资合性,宜更多考虑股权融资的便利性。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将配合立法机关就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
提案提出,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未指定特定类别的文件,可以从被告和证人处获得任何文件,并允许原告在诉讼失败后仍能向公司追讨法律费用。经研究,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或者复制的公司文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提供的文件应当为特定文件,其知情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我们理解,这主要基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合法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从境外立法例来看,其大多也从适当目的、股东资格、文件类型等方面对股东知情权予以合理规制。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任何文件。另外,如若规定败诉股东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则股东派生诉讼将不存在诉讼成本,可能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并影响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2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
(2021年7月8日 银保监函〔2021〕52号)
您提出的关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的建议
(一)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近年来,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的“三农”金融需求。如工商银行通过数字供应链等线上融资产品便捷服务“三农”客户,创新区域特色小微支农贷款产品近50个,拓展涉农供应链69条;农业银行创新推出油茶贷、扶贫养老贷、扶贫生态移民贷等78项金融扶贫产品,创新推出“三农”产品230个,其中全行通用产品27个,分行区域特色产品和县域小众产品203个。建设银行创新裕农贷等扶贫和乡村振兴相关全行通用产品21项。
2021年4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对银行业保险业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深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步伐,提高银行保险产品服务与乡村振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增强广大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获得感、满足感。
(二)持续深入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现代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人民银行牵头推动结算账户普及、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推出“乡村振兴主题卡”产品,组织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移动支付便民三大特色工程,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末,农村地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店数量达89.3万个,支付服务覆盖村级行政区数量51.9万个,村级行政区覆盖率99.3%。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网络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向农村发展,巩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不断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
(三)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一是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面推广的条件已具备,试点任务如期完成。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同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委协同配合,积极做好配套制度制定和其他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林权客观上存在的“抵押难、评估难、处置难、变现难”问题,银保监会于2018年1月联合原林业局、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和细化落实。《通知》从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收储等方面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支持林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是创新其他涉农贷款抵质押方式。银保监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要求各级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拓展涉农信贷抵质押物范围,健全完善政府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等风险缓释机制,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相关产权在融资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四)提高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比例
一是证券市场支持情况。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支持农村地区优质资产借助并购重组等方式登陆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2020年至2021年3月末,5家涉农企业完成IPO,融资金额162.70亿元;25家涉农企业再融资,融资金额589.16亿元。证监会于2018年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涉农企业;支持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公司,在市场化原则下,对有发展前景的农村产业融合主体进行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二级私募股权子公司恢复业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涉农企业。
二是债券市场支持情况。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农业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低成本中长期资金。2021年,推出乡村振兴票据,聚焦“三农”发展,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农业产业化、乡村建设等项目。截至2021年4月末,累计支持涉农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65万亿元;累计支持38家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330.50亿元,其中支持9家涉农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88亿元。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全年,农业企业在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公司债券37只,融资金额296亿元。
此外,证监会将证券公司“结对帮扶”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对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的证券公司在每年分类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挥中介职能,引导资金投资涉农企业。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优化企业股权融资环境。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化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
(五)发展金融科技助力普惠金融。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加快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积极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加大数字金融在农村的应用,通过弥补城乡数字鸿沟,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2021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强调,银行业保险业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坚持依法合规要求、实施公平公正监管的前提下,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涉农数字金融技术研发,发挥好金融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作用。
二、关于完善金融支农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货币支持政策。通过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鼓励发行“三农”金融债券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2021年1月,人民银行出台《关于继续发挥再贷款精准滴灌作用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银发〔2021〕10号),继续发挥再贷款激励作用。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分别为4422亿元、9295亿元。
(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为助推“三农”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对农户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允许金融企业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同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按规定风险分类后,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再担保取得的担保费用收入,免征增值税。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调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财政部于2008年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之后稳步扩大政策试点范围,到2017年基本覆盖了我国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大部分省份。由于难以全面核实申报数据,影响了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2019年财政部发文取消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调整为实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从实际情况看,这项试点成效良好。
(四)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为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就业群体创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002年起财政部针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出台了小额贷款贴息政策(2015年起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2020年4月,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全国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1700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2020年,中央财政专门追加20亿元预算,全年共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38.2亿元,同比增长54%。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涉农主体。
(五)完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农业担保作用,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题。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28.65亿元。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设立661亿元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三层体系架构。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成再担保合作业务4224亿元、担保户数27.4万户,支农支小业务规模占比97.6%,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5%,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7000亿元。
(六)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工作,银保监会专门制定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准入标准。2021年,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印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建立标准化、常态化考核评估机制。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结合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机构特点,根据监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定。
三、关于减轻续贷过桥负担的建议
银保监会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不断强化监管要求,持续推进续贷政策落实,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2020年6月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设置了“小微企业续贷”评价指标,引导银行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产品,提升续贷业务占比。2021年4月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在监管引领下,多家银行推出了小微企业续贷特色产品。如,农业银行推出小微企业“连贷通”产品,通过发放新贷款结清原有到期贷款的形式,缓解小微企业到期“倒贷”压力。华夏银行推出“年审制”贷款,将融资分为若干时段,前一时段到期前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借款人,无需归还贷款、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即自动进入下一融资时段。浙商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周转资金占用时间长的特点,推出中长期贷款“三年贷”产品,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可贷款三年。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支持力度,丰富续贷产品和服务,简化续贷办理流程,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0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着力解决民营实体经济融资难题的提案
(2021年2月26日)
《关于着力解决民营实体经济融资难题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是服务民营经济的排头兵。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做好民企服务工作,支持民企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稳步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
在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基础上,我会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9年以来,我会分别发布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则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注册制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健全市场化询价定价机制,提升直接融资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民营企业,都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我会依法履行注册程序。截至2020年6月,民营上市公司共2466家,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3;2020年1-6月,民营上市公司首发103家,募集资金881.63亿元,占同期首发公司家数和融资规模的85.83%、61.42%。
二、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2月,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我会修改上市公司再融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精简发行条件;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上述调整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20年1-6月,民营上市公司累计再融资177次,融资金额1135.99亿元,分别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9.4%和27.7%。
三、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作为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始终坚持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大力简政放权,形成了一套有别于交易所市场的制度安排,初步成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重要平台。企业挂牌新三板没有财务盈利门槛和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重组。
2019年10月,我会启动了新三板改革,着眼于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主要措施包括:一是优化市场结构,设立精选层,承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挂牌企业。二是优化发行制度,引入公开发行制度,完善定向发行制度,取消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小额内部融资实施自办发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三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建立转板上市制度,为中小企业打通成长壮大的多元化市场通道。四是优化投资者结构,降低合格投资者门槛,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促进投融资两端平衡。五是优化交易制度,在精选层实行连续竞价交易机制,增加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高市场效率。六是优化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通过改革,新三板市场结构及融资、交易、定价功能进一步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加紧密,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截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1.33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其中民营企业占比93.07%。2020年7月,首批32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融资94.52亿元;其中民营企业达28家,融资占比90.7%。
四、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近年来,我会积极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2015年1月,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简化公开发行审核流程,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后,我会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落地,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是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我会组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引导市场修复对民企债券的投资信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三是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我会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决定,为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竞争力的民企提供债券融资支持。四是推出纾困专项债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了纾困专项公司债,募集资金用于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
2020年1-6月,民营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公司债券1793亿元,其中非金融民企发行公司债券1630亿元,占全国各类一年期以上非金融民企债券发行额的72%。截至2020年6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创设民企债券信用保护工具47单,增信支持34家民企发债融资323亿元;创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7单,支持民企债券融资103亿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纾困专项债券722亿元,用于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和流动性困难。
五、支持私募基金服务民企直接融资
截至2020年7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45万家,备案基金8.8万只,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近年来,我会积极支持私募基金依法合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完善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2020年3月,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通过优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简化相关申报流程,进一步畅通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二是配合研究推动优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落实已出台税收政策。我会认真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期科技企业。三是支持私募基金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2018年10月,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纾解股权质押问题的私募基金提供备案“绿色通道”相关安排的通知》,对符合相关条件和备案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实行备案绿色通道,提高备案核查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统筹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切实抓好科创板制度创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新三板改革等重点任务落地实施,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更有效率、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8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的建议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您就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提出了一系列积极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银行、保险、信托等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逐步打开,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多元化发展,政府融资性担保、再担保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总体来看,已从完善市场机制、强化精准支持等方面,总体建立起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大部分建议,证监会及相关部委已形成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其中部分事项已经落地落实或正在推进过程中,还有的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我国已形成包括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优化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环境。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开市运行,注册制实现“零”的突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及主要制度安排在科创板得到充分实践并接受市场检验。运行一年多,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各方反响积极。截至2020年7月22日,科创板累计上市公司140家,合计融资2,179亿元。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首发企业上市交易,合计募资200亿元,创业板注册制成功落地。
新三板启动一揽子改革,包括设立精选层,引入公开发行、连续竞价交易机制,探索做市商制度,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等。新三板已经形成“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梯形市场结构,并匹配以差异化制度安排,市场融资功能、定价能力和流动性大幅提升。
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效拓宽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截至2020年5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有挂牌企业3.07万家,展示企业11.33万家,托管公司总数4万家;累计融资12,162亿元,其中股权融资2,305亿元,债券融资3,618亿元。
债券市场实现长足发展。2020年上半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约6.3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发债超过4,000亿元,净融资规模超过1,600亿元,均创近三年同期新高。创新创业债试点和定向可转债扩大适用稳步推进,定向可转债已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的工具。发改委持续加大企业债券服务民营企业力度,积极支持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发挥“几家抬”政策合力,多策并举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政策帮扶与制度保障。截至2020年6月末,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保护合约以及直接投资民营企业债券等方式,已支持超过100家民营企业发行债券244只,累计发行金额1,261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等持续推动债券市场创新发展,更好服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二、关于适当放宽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
2018年,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间接进入股市,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下一步,将修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限制,进行研究论证。该法修改工作已经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正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2条以“列举+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一步拓展了“证券”范围。一是在股票、公司债券之外,增加存托凭证作为法定的证券品种;二是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并授权国务院对其发行、交易进行具体规定。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行政法规,并用好用足授权性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证券品种,及时报请国务院认定。
三、关于进一步发展机构投资者,吸引长期资金入市
机构投资者和中长期资金占比的提升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证监会着力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构建中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二是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强化长周期考核机制,拓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范围,增强买方力量。三是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推动相关部委,扩大养老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渠道,发展多样化机构投资者。
以上工作到了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银保监会一是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创业板、优先股、科创板、参与沪港通和深港通试点,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及保险私募资金等政策。截至2020年5月底,保险资金累计投资权益类资产4.46万亿元。二是批准了19家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并将理财产品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三是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截至2020年一季度,信托资产规模21.33万亿元,其中投向实体经济规模16万亿元,证券投资信托2.57万亿元。四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此外,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制机制。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从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等方面,督促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大力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和加快运行,2020年初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拨付第三期出资75亿元,基金到位资本金496亿元将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还将加快对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所提建议,持续优化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和环境,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6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续贷难题的建议
(2021年7月16日 银保监函〔2021〕105号)
您提出的关于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续贷难题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广力度的建议
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续贷难题,缓解资金周转压力。2014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对银行业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办理条件、贷款分类、风险管理、产品服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我会在陆续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中,不断强化监管要求,持续推进续贷政策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2020年6月印发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中设置了“小微企业续贷”评价指标,引导银行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产品,提升续贷业务占比。2021年4月我会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疫情发生后,为缓解小微企业续贷压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出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要求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并创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目前,该政策已明确延续实施至2021年末。
在监管引领下,多家银行推出了小微企业续贷特色产品。如,农业银行推出小微企业“连贷通”产品,通过发放新贷款结清原有到期贷款的形式,缓解小微企业到期“倒贷”压力。华夏银行推出“年审制”贷款,将融资分为若干时段,前一时段到期前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借款人,无需归还贷款、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即自动进入下一融资时段。浙商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周转资金占用时间长的特点,推出中长期贷款“三年贷”产品,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可贷款三年。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支持力度,丰富续贷产品和服务,简化续贷办理流程,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二、关于加大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建议
近年来,银保监会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阶段、经营周期及融资需求特点适度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缓解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2021年4月我会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制造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4号),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2020年6月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将“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纳入专门评价指标,运用监管“指挥棒”鼓励银行机构创设期限灵活的贷款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投放。
我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北京、广西等地银保监局推动成立了首贷续贷中心,组织各入驻银行为来访企业提供保质保量的金融服务,针对性解决小微企业过桥倒贷难的问题,推动涉企服务“集中办”“就近办”,为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融资服务。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本,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为实体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地方政府建立相关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积极性的建议
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续贷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2020年5月,我会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2020年8月,我会会同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建立相关贷款风险奖补机制。山东银保监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无还本续贷奖励制度,对小微企业续贷开展较好的银行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江苏银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出台《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农业、制造业、环保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措施。江西银保监局联合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四部门印发《江西省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从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用于中小微文旅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进行风险分担。
下一步,我会将推动各地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力度,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续贷难题。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1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高度重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政策倾斜和税收优惠力度的建议
(2021年5月31日 国市监议〔2021〕6号)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政策倾斜和税收优惠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等建议,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经济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十分赞同。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大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助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在国务院办公厅统筹下,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区域和事项全覆盖,研究制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文件,推动在全国实现改革全覆盖,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同时,密切跟踪指导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据统计,2020年全国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26.81万户,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有12.50万户,占比46.62%。
(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加强系统整合,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202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的目标,并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有的地方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精简优化企业注销程序。全面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可在线自主办理注销清算组备案,降低办事成本。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全国共有143.1万户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注销便利化改革以来,企业完成注销平均用时75天左右(含45天公告期),较改革前平均3到4个月的注销时间明显缩短。
二、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连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2019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从“严格落实部门责任、提高收费透明度、健全治理长效机制”三个方面提出12条具体措施。2020年,全年检查各类收费主体13.05万家,退还及主动让利企业52亿元,罚没3.25亿元,曝光八起违规收费典型案件。通过持之以恒的监督检查,违规涉企收费明显减少,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今年3月22日,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明确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公用事业、商业银行收费等五个重点领域,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转嫁成本、强制服务、指定交易等痛点难点问题。4月上旬开始,上述工作已经推进实施。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商标、专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开展专项行动。印发《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重点实体市场、涉及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加大执法力度。截至2020年底,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3.92万件。二是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修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规定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三是扩大宣传教育。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0)》,系统介绍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措施与成效,国内外媒体跟进报道,引起良好社会反响。四是深化国际合作。举办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交流打击侵权假冒经验做法,推动提升全球治理水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自贸试验区推出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行企业开办事项“一表填报”,开展企业开办标准规范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健全注销系统备案和公示功能,在全国推开简易注销改革。二是持续部署涉企收费治理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保持对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同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实现政策制定与监督检查的良性互动,形成综合治理合力。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形成全链条打击模式,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创新监管方式,提升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推进社会共治,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打击侵权假冒新模式。深化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6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简化公司注销流程、改进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
(2020年9月1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公司注销流程、改进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注销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企业注销工作。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简化注销程序、减少报送资料、推行容缺办理,持续优化税务注销,便利了企业退出市场。您提出的五条工作建议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中大部分内容我们已经在探索推行,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改进、优化完善。
一、关于免办清税证明问题。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推出了免办、即办、限时办等注销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二、关于变更清税流程问题。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探索将一些涉税事项后移,优化税务注销流程,让企业先取得清税证明、再办理后续事宜。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纳税人符合条件但资料不齐的,可作出承诺后即时取得清税证明,事后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即时取得清税证明,税务部门事后按规定核销欠税。
三、关于对接清税数据、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税务部门以纳税人涉税行为的客观记录为基础,从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维度,定期评价纳税人信用级别,同时提供补评、复评、修复以及自主查询渠道,实现了纳税信用信息可查可核可溯。此外,税务总局还与国家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纳税信用级别信息与市场信用记录的对接。
四、关于利用财税大数据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问题。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深化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例如,对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按规定“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采取重点监控、加强纳税评估等严格管理措施。此外,税务部门与多部门在多个领域对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了税收诚信建设的内外协同监管。
五、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涉税应用问题。长期以来,税务部门高度重视通过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今后,我们将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人工智能在涉税事项办理中的应用,推进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和服务质效。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16号(财税金融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推出有针对性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提案
(2020年9月28日)
您提出的《关于推出有针对性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降定期定额”
按照我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今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发《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明确“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您提出的对受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影响导致大面积停歇行业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定期定额纳税人”据实进行停业处理,以及对我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服务性行业的“双定”户纳税人由税务部门对纳税定额给予适当调整的建议,已得到较好落实。
二、关于“特困户延期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疫情发生以来,围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局先后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文件,明确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今年2-5月,我局先后5次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采取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的措施,全国税务部门共为21.6万户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为6.6万户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困难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于今年5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压力。
制造业、旅游业、交通运输、餐饮娱乐、房地产等行业的纳税人,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您所提该项建议已得到较好落实。
三、关于“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给予定期减免。疫情发生以来,我局与财政部密切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指导各地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实施工作。据了解,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操作办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三产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均可按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税收减免。通过适用现行政策,您所提建议已得到较好落实。
四、关于“银税互动贷盘活资金链”
自2015年以来,税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银行加强合作,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利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精准放贷,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题。2019年11月,我局联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将“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大力推广各地税务部门与银行机构通过“线上直连”方式依法合规共享纳税信息,支持银行对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开发信用贷款产品;2020年4月,针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更加迫切的资金需求,又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从实施重点帮扶、创新信贷产品、落实扩围要求、提高服务质效四个方面,推出聚焦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帮扶措施。今年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贷款153万笔,金额4959亿元,同比增长65%。您所提“银税互动贷盘活资金链”的建议,在当前工作中已有充分考虑。
今年2月份以来,围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了包括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在内的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在地域上区分湖北与其他地区,在对象上聚焦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等不同主体,在措施上涵盖减、免、缓、退、抵等不同方式,既及时精准又有力有效。政策落实过程中,税务部门采取实打实、硬碰硬系列举措,切实做到政策落地快、辅导培训快、操作过程快、考核监督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好。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5045亿元,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基本盘、保障民生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围绕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继续与银保监部门、银行深化“银税互动”,为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
(2021年2月26日)
《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功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扎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初步构建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制度框架。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统一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和监管规则;2018年2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初步实现与地方政府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二是不断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不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完成了跨区域挂牌公司清理和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机构整合工作,积极化解存量私募债、可转债等风险隐患。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步迈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4.73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融资0.23万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这些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同时也要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基础比较薄弱,自身业务模式不够成熟,股权融资功能不强,还存在着市场生态不完善、部分地方支持性政策尚未配套落实等问题。
二、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定位等具体事项
(一)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一体化
《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上述制度设计旨在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域性功能定位,防止风险跨区域传导扩散。在严守上述底线前提下,我们支持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积极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可视情况与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非核心业务的合作交流。
(二)明确运营机构身份,增强其盈利能力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之一。《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规定,凡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项,不再通过设立事业单位来承办。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属于市场化机构,不宜设置为事业单位。
目前,各运营机构的具体收入构成存在较大差异,既有政策性业务收入(如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也有市场化服务收入(如挂牌登记业务收入、融资收费等)。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及持续稳定的市场化服务收入来源,是运营机构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担保机制
目前,我会支持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促进融资端和投资端平衡发展。
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我会正在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落实。为支持创投行业发展,鼓励投资者参与,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等。
从实践情况看,商业银行已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优质挂牌企业办理银行贷款、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原则,协商合理分担融资风险。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再担保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开展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挂牌企业如有债权融资需求,可向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增信支持。
(四)利用大数据资源,筛选优质企业
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挂牌展示企业设置的门槛较低甚至不设具体门槛,市场包容性较强。我会促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在推进普惠服务的同时,提升挂牌公司质量。截至2020年6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中,转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1家,转新三板挂牌的514家,被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兼并的21家。
据人民银行的意见,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合作,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市场化征信机构和地方征信平台等全面归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信贷信息、非信贷替代数据归集共享。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定地位。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1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作假”行为监管的建议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作假”行为监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审计署,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资本市场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在保障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看门人”作用。为完善上市公司财务监管制度设计,您建议由证监会选择或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以下简称新审计委托模式),并提出有关审计费用代管、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复查监督以及相应的奖惩安排。该建议对于增强审计独立性、加强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具有一定探索意义,但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业务及监管实践安排也存在诸多困难。
一、关于新审计委托模式的总体意见
(一)上市公司方面。我国《公司法》充分体现公司自治原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属公司自治行为,不宜由我会作出强制性的选择或推荐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一是在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层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属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总则基本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只有执行相关程序并就审计工作的基础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综上,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进行审计,应尊重民事自愿原则并需执行规定的审计程序后方可进行,不宜由我会作出强制性的选择或推荐规定。
二是在执业实践层面,在目前市场化的选聘机制下,市场在审计资源配置中发挥关键作用。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积累执业信用和声誉,纷纷加大投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审计服务质量。如果由我会作出强制性的选择或推荐规定,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内生发展动力形成不利影响。
(三)审计监管方面。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应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后监管上来,因此我会不宜在证券审计服务的事前阶段,作出强制性的选择或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二是新《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需向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如我会既承担备案又承担选聘或推荐的职责,将带来新的独立性问题。三是在新审计委托模式下,由我会选聘或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后,如出现相应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审计失败案件,将面临投资者诉讼情况,难以厘清我会与相关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新的法律风险。
此外,目前国外主要资本市场尚无证券监管机构选聘或推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先例,新审计委托制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二、关于新审计委托模式中具体安排的意见
(一)审计费用方面。现行审计费用是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市场化方式洽谈确定,影响其定价的包括上市公司规模、行业特点、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诸多因素,且每年动态变化。新审计委托模式下,我会代管审计费用,将难以公允、合理地确定费用标准。
(二)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复查监督方面。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审计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均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提出了一定的程序要求。但在新审计委托模式下,下一周期会计师事务所需对上一周期(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复查监督,在复查手段、责任关系、商业秘密方面都将带来新的问题,并形成更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员成本,实务操作中较难保证复查监督及本周期审计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三)奖惩安排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因财务造假及相应审计失败而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其缴纳的罚款应上缴至国库。新审计委托模式下,以该类罚款来奖励核查出造假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符。此外,我会既选聘或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又履行资本市场审计监管职责,同时还设置奖惩安排,将形成新的独立性问题。
三、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审计监管的总体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我会始终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审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功能调节作用,健全证券审计市场声誉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科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部署,不断强化资本市场审计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净化市场环境;加强与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优化资本市场审计执业生态。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