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

(2021年2月26日)

《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功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扎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初步构建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制度框架。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统一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和监管规则;2018年2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初步实现与地方政府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二是不断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不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完成了跨区域挂牌公司清理和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机构整合工作,积极化解存量私募债、可转债等风险隐患。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步迈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4.73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融资0.23万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这些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同时也要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基础比较薄弱,自身业务模式不够成熟,股权融资功能不强,还存在着市场生态不完善、部分地方支持性政策尚未配套落实等问题。

二、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定位等具体事项

(一)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一体化

《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上述制度设计旨在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域性功能定位,防止风险跨区域传导扩散。在严守上述底线前提下,我们支持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积极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可视情况与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非核心业务的合作交流。

(二)明确运营机构身份,增强其盈利能力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之一。《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规定,凡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项,不再通过设立事业单位来承办。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属于市场化机构,不宜设置为事业单位。(https://www.daowen.com)

目前,各运营机构的具体收入构成存在较大差异,既有政策性业务收入(如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也有市场化服务收入(如挂牌登记业务收入、融资收费等)。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及持续稳定的市场化服务收入来源,是运营机构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担保机制

目前,我会支持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促进融资端和投资端平衡发展。

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我会正在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落实。为支持创投行业发展,鼓励投资者参与,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等。

从实践情况看,商业银行已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优质挂牌企业办理银行贷款、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原则,协商合理分担融资风险。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再担保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开展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挂牌企业如有债权融资需求,可向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增信支持。

(四)利用大数据资源,筛选优质企业

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挂牌展示企业设置的门槛较低甚至不设具体门槛,市场包容性较强。我会促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在推进普惠服务的同时,提升挂牌公司质量。截至2020年6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中,转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1家,转新三板挂牌的514家,被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兼并的21家。

据人民银行的意见,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合作,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市场化征信机构和地方征信平台等全面归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信贷信息、非信贷替代数据归集共享。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定地位。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