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的政治轨道
在这篇短论里我想着重的倒不是第一道防线,而是第二道防线。我们以往的政治一方面在精神上牢笼了政权,另一方面又在行政机构的范围上加以极严重的限制,那是把集权的中央悬空起来,不使它进入人民日常有关的地方公益范围之中。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向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普通讲中国行政机构的人很少注意到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段情形,其实这一段是最有趣的,同时也最重要的,因为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如果不弄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
这关键得从两面说起,一面是衙门,一面是民间。先从衙门说:我说中央所派的官员到县为止,因为在过去县以下并不承认任何行政单位。知县是父母官,是亲民之官,是直接和人民发生关系的皇权的代表。事实上,知县老爷是青天,高得望不见的;衙门是禁地,没有普通老百姓可以自由出入的。所以在父母之官和子民之间有着往来接头的人物。在衙门里是皂隶、公人、班头、差人之类的胥吏。这种人是直接代表统治者和人民接触的,但是这种人的社会地位却特别低,不但在社会上受人奚落,甚至被统治者所轻视,可以和贱民一般剥夺若干公权。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因为这是最容易滥用权力的地位,如果在社会地位上不用特殊的压力打击他们的自尊心,这些人可以比犬狼还凶猛。当这种职司的人在社会地位上爬不起来时,他即使滥用权力,并不能借此擢升,因之他们的贪婪有了个事实上的限制。
在无为主义政治中当地方官是近于闲差,我们可以在历史上看到很多在这职务下游山玩水,发展文艺才能的例子。他们的任务不过于收税和收粮,处理民间诉讼。对于后者,清高的自求无讼,贪污的虽则可以行贿,但是一旦行贿,讼诉也自会减少,反正要花钱,何必去打官司呢?差人的任务也因之只限于传达命令,大多是要地方出钱出人的命令。
如果县政府的命令直接发到各家人家去的,那才真是以县为基层的行政体系了。事实上并不然,县政府的命令是发到地方的自治单位的,在乡村里被称为“公家”那一类的组织。我称这类组织作为自治单位是因为这是一地方社区里人民因为公共的需要而自动组织成的团体。公共的需要是指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娱乐、宗教等。这些是地方的公务,在中国的传统(依旧活着的传统)里是并非政府的事务,而是由人民自理的。在这些公务外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付衙门。
我把应付衙门这任务和其他地方公务分开来说是有原因的。在自治组织里负责的,那些被称为管事和董事等地方领袖并不出面和衙门有政务上的往来。这件事却另外由一种人担任,被称为乡约等一类地方代表。在传统政治里表面上并不承认有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违抗命令就是罪名。但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谁也不敢保证一定是人民乐于或有力接受的。所以事实上一定要敷下双轨。衙门里差人到地方上来把命令传给乡约。乡约是个苦差,大多是由人民轮流担任的,他并没有权势,只是充当自上而下的那道轨道的终点。他接到了衙门里的公事,就得去请示自治组织里的管事,管事如果认为不能接受的话就退回去。命令是违抗了,这乡约就被差人送入衙门,打屁股,甚至押了起来。这样,专制皇权的面子是顾全了。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政治活动也开始了。地方的管事用他绅士的地位去和地方官以私人的关系开始接头了。如果接头的结果达不到协议,地方的管事由自己或委托亲戚朋友,再往上行动,到地方官上司那里去打交涉,协议达到了,命令自动修改,乡约也就回乡。
在这种机构中,管事决不能在公务上和差人接头,因为如果自治团体成了行政机构里的一级,自下而上的轨道就被淤寒了。管事必须有社会地位,可以出入衙门,直接和有权修改命令的官员协商。这是中国社会中的绅士(参考拙作《论绅士》)。
在这简单的叙述中我希望能说明几点: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二、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三、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是事实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四、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于是人民对于“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权力极少接触,履行了有限的义务后,可以鼓腹而歌,帝力于我何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