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合建,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五)以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合建,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案例:甲公司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建设厂房,在甲公司申请后,经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协议,管委会将开发区基地块出让给甲公司。由于资金不足,甲公司商请乙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双方签订协议:由甲公司出地,乙公司出钱,双方共同建设12000平方米写字楼一栋,23000平方米厂房一座;待房屋建成后,写字楼所有权归乙公司,厂房所有权归甲公司。房屋建成后,双方因建筑间场地使用问题产生分歧,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交付厂房。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交付厂房并办理厂房所有权登记手续。(https://www.daowen.com)

本案能否支持甲公司的请求,应当看双方所签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双方所签合同属于合作建房合同,其性质应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出让土地允许转让,但国有出让土地的取得应当合法。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是需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二是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区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为常见。但它不能代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也不能代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甲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非法的,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建合同,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承担无效合同民事责任方式,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甲公司要求交付厂房,因为土地原由甲公司控制,可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返还给甲公司,但其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