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参与合建的合同无效
案例:北京市大兴区某村进行旧村改造,适逢北京某教育培训部欲发展教育培训事业。为建设校舍,双方进行磋商,达成如下框架协议:某培训部负责出资,将某村宅基地上67户农民房屋拆除,在某村原址上建设住宅三栋,同时建设校舍32000平方米,住宅楼由某村村委会分配给本村村民,由村民取得房屋所有权,校舍归某培训部所有。所有房屋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建设完成并交付。此后,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旧村改造细节做了具体约定。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发建设用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人。某村进行旧村改造,就所用土地而言,村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为旧村改造,经过规划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合法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必须经过批准,即使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合建也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以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就双方协议所约定的建设校舍而言,因为将要由某培训部取得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必须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协议约定培训部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一般集体土地是不允许上市流转的,因此双方就某培训部取得校舍所有权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内容约定是无效的。(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能否受理这类案件?对此也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中所涉建筑物系违法建设,不应由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建筑物是否属违法建设,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这一点确实不应由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但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签合同是否有效,可以由法院民事审判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承担,也可以由法院民事审判裁决。如果民事审判拒绝处理,此类纠纷将无救济途径。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合建问题,所涉及情况十分复杂,尤其是建筑物本身价值评估,首先涉及非法建设的确认,其次非法建设价值不比合法建设,价值计算较为困难。但法院民事审判,不能因情况复杂而拒绝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