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争议在拆迁案件中的地位
房屋拆迁合同案件可以分为前合同纠纷、拆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后拆迁合同纠纷[14]。所谓前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合同法所称的前合同纠纷为符合缔约条件的主体双方,而我们在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分类上所讲的前合同纠纷,仅指未与拆迁人签订或未能签订房屋拆迁合同而要求享受被拆迁人利益的诉讼。所谓拆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在通常意义上的拆迁纠纷案件中占大部分,在拆迁法律关系确定的前提下,因拆迁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的不明确,或者拆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被拆迁人对于所签拆迁协议反悔,均是构成这类诉讼的成因。所谓后拆迁合同纠纷,是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产生的争议。此类纠纷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产生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拆迁人、被拆迁人反悔,或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遗漏、错误或不公平发生的争议;另一方面,当作为房屋拆迁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发生的纠纷,即作为房屋拆迁合同主体一方间发生的纠纷,该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家庭内部成员对于房屋居住权利的分享,对拆迁补偿的分割以及对拆迁安置用房的权属争议。我们将这类纠纷笼统称为后拆迁合同纠纷,也即争议内容与拆迁协议的履行本身已无关系,只是对于房屋居住权利、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以及对拆迁安置用房的权属争议。本文所述裁判要旨,系对后拆迁合同纠纷的审理提出的思路。在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中,涉及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在诉讼途径上,涉及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行政审判中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注释】
[1]本书编写组,《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2]王轶,《〈物权法〉解释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3]王才亮,《房屋拆迁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4]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
[5]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定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一方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2002年12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满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6]毕宝德,《土地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https://www.daowen.com)
[7]毕宝德,《土地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210页。
[8]《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9]《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34页。
[11]《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裁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14]王羽红,《关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第三部分,载于《北京审判》总第2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