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的若干问题
工程造价的直接含义,是指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
从建筑工程承发包的角度讲,工程造价有两种具体含义。从发包人的角度看,是指建筑工程投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从承包人的角度看,是指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总和。[1]当建筑工程产品完成在市场中出售,工程造价还是建筑产品的定价基础。
一般讲,工程造价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一项工程投资,与一般投资有所区别,动辄百万千万甚至数亿或者更多,它关系到工程各方的巨大利益。第二,工程造价具有差异性。每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和规模。因此,不同工程的结构、造型、空间、设备和内外装饰装修都有具体要求。建筑产品具有差异性,工程造价也具有差异性。第三,工程造价具有动态变化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定投资到建筑产品完成交付使用,一般具有较长时间。在这期间,有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可能发生,如项目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工资调整等。这种变化必然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化。所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筑期间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直至整个工程竣工,双方进行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第四,工程造价具有层次性。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均经过承发包以及分包,所以工程造价具有层次性。第五,工程造价具有复杂性。在工程造价中,成本构成非常复杂,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第六,工程造价具有对抗性。从发包人的角度讲,工程造价低、质量高是追求的目标,从承包人的角度讲,希望工程造价尽可能高些,以便赚取更多利润。(https://www.daowen.com)
因为工程造价大多兼具以上特点,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结算时往往得不到统一。反映在司法实践中,是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占一定比例。本文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及相关问题做一分析。[2]为论述方便和分析问题直观化,笔者援引案例以作说明。
案例:2009年8月,原告某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某贸易中心招标公告,向某贸易中心发出装饰装修工程投标书。原告在投标书上预算工程价款为4600万元,经评标后,原告中标。此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签订为某贸易中心大楼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某贸易中心大楼装饰装修工程由原告承包,工程价款数额为4896万元,遇设计变更引起增项减项,工程价款作相应调整。工程于2009年11月20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如果原告迟延竣工,每迟延一日,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至2010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计2296万元。原告施工期间,应被告设计要求,计增项215处,减项36处,工程实际于2010年11月15日完工。11月25日,该工程经过四方验收,表明质量合格。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结算报告。2010年12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价款,被告以工程项目变更为由,拒绝支付。2011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3100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造价鉴定,确定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为2732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732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