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2年7月24日,原告某水泵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水泵厂将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自用厂房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占地面积约9.5亩,建筑面积2827平方米。租金第一年28万元,以后每年10万元,租期10年。
2003年12月19日,某水泵厂与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某水泵厂同意将其厂区北部14亩土地及地上物和附属设施一次性转让给某公司作为新厂厂址,转让金额400万元。二、某公司在支付某水泵厂转让费后,即获得该项协议下转让土地即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无偿使用权,并有权对该转让土地和房产出租、出售和转让,如遇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归某公司所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在该协议生效后,某水泵厂所转让土地、房产由某公司按国家现行收费标准负责缴纳,以后调整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三、某水泵厂转让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不全的,由某水泵厂负责补办手续,补办时间应在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转让费钱。四、本协议正式签字15日内,某公司向某水泵厂支付第一笔转让费100万元整。即时某水泵厂应出具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并协助某公司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五、某公司向某水泵厂支付第一笔转让费后,某水泵厂在2004年4月15日前,将所转让房屋内物品腾空,交付某公司使用。交房后,某公司支付第二笔转让费100万元。六、余款在某公司办理土地房产过户后二次付清,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如果土地使用权因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某公司继续支付转让费)。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2004年6月30日。七、某公司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期间,需要申报建设项目,某水泵厂应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和所需证明证件,并协助某公司办理这项规划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某公司负担。八、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房产因政策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正式过户手续,为保证某公司对该土地、房产的无偿使用权和合法权益,双方可补充签订一项时间为40年的长期土地、租赁协议。九、某水泵厂和某公司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后,某水泵厂应继续向某公司提供供水、供电、供暖有偿服务,直至某公司建立独立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止。十、本协议正式签字生效后,双方于2002年7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自行终止。
2013年8月29日,某水泵厂出具《关于偿还房屋土地租金欠款和补签房屋土地租赁协议的通知》载明,某公司:一、贵厂与我公司2003年12月9日签订转让协议书后直至今日转让全款未按协议约定期限给予我公司。请贵厂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所欠我公司的转让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28694.86元一并交至我公司财务部。二、按照贵厂与我公司2003年12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我公司要求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双方补签租赁协议。(https://www.daowen.com)
案涉土地为某水泵厂扩建时所征,为国有划拨土地,但尚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该案所涉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某水泵厂已依约向某公司交付。《转让协议书》涉及的房屋及某水泵厂自用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均为某水泵厂经过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批准征地所得,某水泵厂原系集体企业,该幅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归集体企业所有。由于企业改制,某水泵厂对自用的部分土地取得了出让土地使用权。至2013年9月15日,该《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款400万元,某公司已付清。《转让协议书》订立后,某水泵厂多次去相关部门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均因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原因未能完成。
某水泵厂与某公司双方曾归属北京市丰台区企业服务管理中心管理。2003年9月8日,该中心作出城企复(2003)26号批复,同意某公司在某水泵厂厂址内建立新厂。2004年4月10日,该中心作出的《关于两家企业搬迁去向及人员安置情况说明》记载,某公司迁址第二水泵厂内。该批复所附的某公司的请示为租赁某水泵厂的场地。
由于未能完成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某水泵厂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转让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