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问题

三、补偿问题

相邻采光纠纷采光侵害请求权来源于容忍义务,或者是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或者是所有权人对其容忍义务范围内的行为未予容忍。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功能上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强调对合理损害的容忍,如当特定情形下权利容忍之损害超越了合理限度,而此种容忍又是社会生活之必需,则容忍义务人应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相邻关系规则中的补偿金和侵权损害赔偿都是某种强制的损害分配机制,但相邻关系补偿金是以容忍义务为基础的,其注重的是补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注重的是分配,其是以某种特定的法定义务违法为前提的。因此,相邻关系补偿金是一种特定的物权负担[19]

法律之所以要求相邻关系中违反容忍义务或超越容忍义务的行为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是由于对方做出了私法上的牺牲。但是法律并没有清晰规定补偿金的原则和标准。此种情形下要从法经济学原则出发、从交易成本最少的角度出发,以促进社会财富的极大化。基于采光权利是所有权或使用的附属性物权权利,在效率同等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财产法则是恢复原状[20]。如果不能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则考虑用补偿法则来承担。补偿标准既要考虑使用价值的贬损,也要考虑交换人价值的贬损。即使原则如此,在审判实务中,由于缺乏具体标准,所见生效判决裁判的数额不尽相同,有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正如相邻采光纠纷中,确认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时,认定合理采光时间标准有所不同一样,不同案件可以存在差异。但裁判标准应视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依照原则规定,以防止法官仅凭自由裁量权处理个案而超出合理范围。在前述补偿中,由于相邻采光纠纷,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并非直接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精神损害补偿应当慎用。

【注释】

[1]梁慧星,《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

[2]靳起、盛蔚,《审理相邻采光纠纷案件问题研究》,载于《北京审判》2009年第5期,第21页。

[3]薛姣,《论所有权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3—77页。

[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5]邹碧华,《案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75页。

[6]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7]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8]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侵害行为妨碍”。

[9]薛娇,《论所有权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7年版,第30—32页。(https://www.daowen.com)

[10]靳起、盛蔚,《审理相邻采光纠纷案件问题研究》,载于《北京审判》2009年第5期,第24页。

[11]靳起、盛蔚,《审理相邻采光纠纷案件问题研究》,载于《北京审判》2009年第5期,第24页。

[1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3]同上。

[14]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16]张柳青,《物权法审判实务疑难精解》,中国法制出版2007年版,第194页。

[17]毛天鹏,《眺望权探讨》,《北京审判》2005年第8期,第41页。

[18]同上。

[19]靳起、盛蔚,《审理相邻采光纠纷案件问题研究》,《北京审判》2009年第5期,第25页。

[2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