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与涉房地企业租赁区别与联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内涵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租赁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约定的;二是出租人依约定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供其占有使用收益;三是承租人依约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其法律特征有如下几个:一是租赁合同是转让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不同于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二是租赁合同的客体是房屋,承租人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返还;三是租赁合同具有复合性,债本质为债权合同,而租赁权具有物权性;四是房屋租赁合同为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种,系双务、诺成、有偿和非要式合同。
企业租赁合同系指出租人将企业的经营权(包括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属于经营性租赁,相对于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是一种特别租赁,它包括对企业房屋、经营场所在内的企业经营权的租赁。
企业租赁与房屋租赁的区别有:
第一,一般房屋租赁是让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的房屋,而企业租赁是让承租人利用企业全部资产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一般房屋租赁是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的房屋,而企业租赁是租赁承租人获得企业的经营权,其范围大于房屋租赁。
第三,一般房屋租赁出租房屋的一切费用,包括缴纳土地收益、修理维护房屋的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企业租赁中,修理维护房屋场地等经营场所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房屋的风险也转移至承租人。
第四,一般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房屋,而企业租赁关系终止解除后,承租人不仅要返还出租的房屋场地等财产,还要将合同中约定的企业增值费用返还给出租人。
第五,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出租的企业为当事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履行合同纠纷,按照租赁合同另行处理。
第六,对外发生诉讼时,原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事责任的,可以列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第七,发生诉讼时,原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可以列企业为被告,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对其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将承租人列为诉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