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制度空间

(二)中等职业 学校发展制度空间

政府作为县域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体,必须发挥其在县域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是中等职业教育摆脱发展困境的先行之策。主要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重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地位,重视地位的提升应有法律体系支撑,法律体系支撑是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扶持更明确和更具实践的体现与保障。二是加大对县域中等职业学校的投入,县域职业教育除了中央财政拨款之外,省、市、县要设立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用于职业示范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除此之外,通过提高奖助学金、购买教育成果等方式来投入职业教育。三是设立各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标准进行制定和宏观指导。本书后面的章节会对这一问题作较为详尽的分析。

1.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

重视地位的提升应有法律体系支撑,法律体系支撑是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的重视和扶持更明确和更具实践的体现与保障。各级政府应当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的目标、性质、任务、组织管理及实施措施等,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使中等职业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再辅以具体的实施举措,逐渐引导民众转变忽视、轻视中等职业学校的陈旧观念,真正使职业教育成为民众必须接受且乐于接受的教育环节,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只有结合当地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才能发挥中等职业教育的独特性、区域性的特点,才能培养出适应县域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其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方式才能得到企业和受教育者的认可。由于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在调节市场发展时会统筹规划,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和学校的办学方向。因此,要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符合企业的人才需要和顺应社会发展的方向,就要坚持政府、企业、中等职业学校多元办学,保证中等职业学校与县域社会发展需求的一致性。

2.完善县域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保障机制

美国心理学家勒温的场论认为:一个人所能创造的绩效,不仅与他的能力和素质有关,而且还与他所处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14]如果一个人处于一个不良的环境中,例如,专业不对口、工作环境不适宜等,则很难发挥其聪明才智,从而也很难取得应有的成绩。一般而言,个人对环境的改变往往无能为力,只有离开这个环境,转到更适宜的环境去工作。经济的相对落后,使湖北民族地区不仅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而且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也相当有限,因此,政府在搭建平台,创设职教发展环境,优化职教发展环境等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县域职业教育除了中央财政拨款之外,省、市、县要设立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用于职业示范学校和重点专业的建设。除此之外通过助学金、购买教育成果等方式来投入职业教育。政府应当对社会投资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为多加鼓励与宣传,使其获得相应荣誉的同时,对他们的发展形成舆论支持。最后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使用效率。

在加大对县域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投入的同时,还应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的人力资源建设。例如,强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和帮扶力度,做好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工作。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结合地方的发展需要、资源优势等因素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必要时可以进行校际间的资源调换以满足学校的发展需求。这样在提升县域职业学校独特性的同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的就业。

3.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

设立各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标准进行制定和宏观指导。同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院校的设置、招生计划的制订、办学水平的评估、学生学籍的管理。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方面将权力下放到学校,由学校根据社会的需求自行决策。此外还要设立职业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执行督导任务。对所辖行政区域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使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职业教育的各项机制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