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房保障

(四)住房保障

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也是关系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能够长期稳定居住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地积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保障方式等形式给予农业转移人口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目前,全国80%的市县将进城落户居民和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稳步推进。

2017 年,住建部等9 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广州市已经率先提出“租购同权”,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

在具体工作层面,各地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的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1.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例如,安徽省在住房保障方面,将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全省40%左右的公租房配套给农民工等住房困难人员。重庆沙坪坝区将农业转移人口与其他常住人口统筹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含未落户人口)公租房配租比达40%以上;截至2017年10月,全区已建成公租房460多万平方米、6.9万套,服务人口达10万余人。兰考县农业转移人口已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目前农业转移人口自购房比例占70%、租房占15%、保障房占10%、工厂宿舍占5%。2015年以来,已为5300名在城务工人员提供公租房2010套。

2.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使用住房公积金。芜湖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住房金融公司,进城务工农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 个月以上即可在住房金融公司申请公积金贷款。洛阳市规定,居住证持有人被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和贷款业务。(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图4-13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使用住房公积金

3.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例如,重庆市综合系统部署公租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构建完备的公租房建设管理体系;公租房项目与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与商品房“无差别混建”,强化公租房质量监督检查,严控公租房质量;创新公租房“软环境”营造模式,建设服务型基层组织,营造和谐文化,建设互助平安社区,高品质创建城市新型活力社区。

4.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补助和支持。例如,四川省阆中市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给予减税费、发补贴、贴息贷款等优惠,降低城镇生活成本。固原市对首次购买90 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进城人员给予政策优惠支持,采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购房所交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资兴市出台了《资兴市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购房者可享受市财政发放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步梯房最高不超过2.52 万元/套、电梯房最高不超过3.08 万 元/套。

5.创新住房保障方式。来宾市围绕解决大批中低收入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安置问题,采取“以购代建”模式,打通棚户区改造和商品房转换通道,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根据城区房价不高的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目前已有近8万棚改居民受益,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