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研究之评述
先秦有关记载“乱”的文献,有以下几处:
《国语·鲁语下》:
《论语·泰伯》:
《乐记·宾牟贾》对《大武》表演的记载:
《乐记·魏文侯》:
《楚辞》中有六首屈原的作品用到了“乱”,它们分别是《离骚》《招魂》,以及《九章》中的《涉江》《哀郢》《抽思》和《怀沙》。[103]
关于上述“乱”,前人研究,众说纷纭。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种:
其一,从文学立论,将“乱”释为总括文之要义,点明所趣之旨。王逸与洪兴祖以《楚辞》为考察对象,韦昭以《诗经·商颂·那》为考察对象,虽考察对象不同,但均持上述观点。如王逸《离骚》注曰:“乱,理也,所以发理词旨,总撮其要也。屈原舒肆愤懑,极意陈词;或去或留,文采纷华。然后结括一言,以明所趣之意也。”洪兴祖补注曰:“《离骚》有乱有重,乱者,总理一赋之终;重者,情志未申,更作赋也。”[104]韦昭《国语》注曰:“凡作篇章,既成,撮其大要,以为乱辞也。诗者,歌也,所以节舞者也,如今三节舞矣。曲终乃更变章乱节,故谓之乱也。”[105]
其二,从音乐立论,将“乱”释为乐之卒章,并认为“乱”在音乐上具有“八音竞奏”“繁音促节,交错纷乱”的特点。持此观点者有朱熹、蒋骥等人。朱熹《论语集注》云:“乱,乐之卒章也。”[106]蒋骥《山带阁注楚辞》曰:“余意乱者,盖乐之将终,众音毕会,而诗歌之节,亦与相赴,繁音促节,交错纷乱,故有是名耳。”[107]
其三,从礼乐举行程序立论,将“乱”释为合乐的部分,刘台拱、张长弓、姜亮夫等人主此说,刘台拱《论语骈枝》曰:(https://www.daowen.com)
张长弓与刘氏之说相近并有补充,他认为:“(1)乱字本身就是杂乱,代表合乐的内容,乃第一要义。(2)因为合乐是四部曲(笔者按:实指升歌、笙奏、间歌、合乐)的末一部,所以又含有曲终意义。因之楚辞汉赋在篇末有‘乱曰’。故曲终系引申之第二意义。(3)由曲终又引申为‘终始’之终,此系第三意义。”[109]姜亮夫则直言“乱”为“合乐”“大合唱”,其《屈原赋校注》曰:“乱盖古乐章奏节之名,《论语》‘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史记》‘关雎之乱,以为风始’;……考乱皆在篇末,句韵短促,则乱盖即乐章之终,所谓合乐是也。……乐将竟,则众乐众声皆作,大合唱以终之,所以名为乱者。”[110]
其四,从训诂学立论,释《楚辞》“乱曰”为“辞曰”“申曰”或“叹曰”。郭沫若认为:“‘亂’字实在是别字,是‘
’字写错了的。凡是古书上有‘亂’字应该训治的地方,应该通作‘
’。‘
’就是‘辭’,可以知道《楚辞》的‘亂曰’本来是作‘
曰’,即辭曰’,便是《楚辞》的‘辞’之命名之所由来。”[111]同时又说到:“《乐记》及《论语》‘乱’字,其实亦均是‘辞’字。辞者,别也,遣也,正有终止之义。”[112]易重廉从声纽、韵部、发音部位三个方面考察后认为:‘乱’与‘申’并同,古声同则义通,所以《楚辞》的‘乱曰’其实就是‘申曰’。申,束也,收束,陈明之意。”[113]路百占从“乱为叹之假字”“屈赋‘乱曰’以下之词,皆为叹词”“诗中多用叹语”等六个方面对屈原《离骚》中的“乱曰”之义进行了探讨,认为:“乱曰”即“叹曰”。[114]
其五,以历史角度立论,认为“乱”在《诗经》《楚辞》与汉赋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如黄震云、孙娟认为:“‘乱曰’是古代文献中常见的语言形式,在《诗经》时代是声乐与舞容相配合的诗性表达,主要起调节诗乐以及结构照应、调整场景或主体转换等作用,原无固定位置,至《楚辞》均放在结尾。到了汉代,乐府承《诗经》传统,而骚体辞赋沿《楚辞》章法,都放在末尾,逐渐演化为固定的结构,成为文章语言结构的重要艺术形式。”[115]李占德认为:“《楚辞》是纯文学性的赋而非乐歌,将它篇末的这个‘乱’与《诗经》时代的古乐歌中的那个‘乱’等同一律是没有根据没有道理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乱’的本义为治为理,含有清理、整治事物或思想使其整齐和谐、主旨分明突出之义。故《诗经》时代的人们用它来指乐歌之卒章、尾声,而屈原则用它来标志篇终的结语。‘乱曰’后边的文字叫‘乱辞’,乃全文大要、主旨之所在。古乐歌中的与屈赋篇末的这两个‘乱’字的具体含义,具体所指是完全不同的,必须分辨清楚,不可混淆”。[116]
综观上述诸家之言,虽然都在探讨“乱”之义,但研究对象有别,或研究《大武》之“乱”,或研究《关雎》《楚辞》之“乱”。《大武》《关雎》《楚辞》是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作品。《大武》为国家祭祀乐舞,其六乐章的音乐体制形成于周康王之时;《关雎》,包括《国风》中“二南”,据徐公持[117]、翟相君[118]等人研究,大约产生于东周时期;《涉江》《哀郢》等六首《楚辞》作品,是屈原依托楚地音乐创作而成。作品时代不同,又由于研究者立论角度各异,侧重点不同,故对“乱”的解释众说纷纭,在所难免。
一个字或词,其意义是在历史中形成的“集合体”,在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意义,因此,不能局限于用一种解释来概括其所有意义。我们既要看到各种解释之间的不同,也要看到它们之间意义上的历史延续性。有时候所谓的“不同”并非实质性不同,只是侧重点不同。既然古之诗,皆为可歌、可诵、可奏、可舞之乐章,那么人们就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去探讨它的特点,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王逸等人从文学立论,认为“乱”总括文之要义,没有错;朱熹等人从音乐立论将“乱”释为乐之卒章,并认为“乱”在音乐上具有“八音竞奏”“繁音促节,交错纷乱”等特点,所谓“二八接舞,投诗赋只,叩钟调磬,娱人乱只”(《楚辞·大招》)也没有错。他们只是分别谈论“乱”在“辞”与“乐”两个方面的特点而已,这两方面均是“乱”本身所具有。我们不能只看到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不同,而应要看到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再者,因文献记载简略,某个字或词,本身就有不同解释之可能,例如,《关雎》之“乱”,刘台拱、张长弓认为其为“合乐”之义;杨荫浏认为:“《关雎》之‘乱’可能在歌词之外,是在同一曲调重复了五次之后。”[119]阴法鲁对刘、杨之说均持否定观点,他从乐歌的结构推论:“‘《关雎》之“乱”’不是以《关雎》作为‘乱’的意思,而是指《关雎》乐曲中的最后一部分,它的歌词即现存《关雎》诗的第三章‘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这个乐章洋溢着欢乐热烈的情绪。乐曲的旋律节奏,当然比歌词还要复杂得多。‘琴瑟友之’‘钟鼓乐之’,这样的歌词也要求有洋洋盈耳的器乐伴奏。”[120]笔者认为,阴法鲁先生从单篇乐歌结构立论,结合歌辞表现的音乐情绪,认为《关雎》之“乱”即是“《关雎》诗的第三章”,固然合理,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刘、杨之说。因为《关雎》之“乱”并非如《楚辞》一样,源于《关雎》文本标注,它是孔子观看《关雎》表演之后的描述,因此,“乱”作为《关雎》的最后部分,既可以指第三章的歌唱部分,也可能是乐曲最后结束时的器乐演奏或者舞蹈的部分。至于刘、张“合乐”之说,他们以礼乐举行程序为考察对象,结合《乐记》中有关“乱”的言论,将“乱”理解为礼乐程序最后的歌舞表演部分,亦不无道理。因为《乐记》作为儒家乐论的集大成者,其出现“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急以雅”这样的表述,可能正是对一个完整的礼乐过程的描述。孔颖达曰:“始奏以文者,文谓鼓也,言始奏乐之时,先击鼓。复乱以武者,武谓金铙也,言舞毕反复乱理,欲退之时,击金铙而退,故云复乱以武也。”[121]可见,“乱”作为“终曲”之义,既可以指单篇乐歌的“终曲”,也可以指礼乐举行过程的“终曲”。因此,刘、杨之说均有合理性。上述各种解释,看似矛盾,实则表明“乱”作为“终曲”具有丰富的内涵。
关于郭沫若“‘乱曰’即‘辞曰’”之说,徐嘉瑞、李嘉言[122]、张长弓等人均撰文质疑。徐嘉瑞提出两点疑问:第一,古书上说到音乐上的‘辞’字的,何以都错为‘乱’;第二,楚辞中用‘辞’的地方很多,何以都不错为‘乱’?而只有‘辞曰’之处,都完全误‘辞’为‘乱’?[123]可见,从训诂上解释“乱”字,存在局限性。需要提及的是,徐嘉瑞在驳斥郭氏之论后,提出了两点新见:其一,将“乱”“讯”与大曲的音乐结构进行比照,认为“‘乱’是相当于大曲中的‘入破’,‘讯’相当于大曲中的‘杀袞’,虽然不全相同,但大体相似”;其二,根据《说文》“䜌,乱也,一曰治也,一曰不绝也”的解释,认为“乱”有曼长和不绝之义,“楚辞乱曰之乱乃曼声长歌,余音袅袅,不绝如缕,言之不足故长言之、乃音乐卒章之专名,犹‘鹤唳曲终长引声也’”。[124]徐氏将“乱”视为与大曲“入破”相当,对于认识大曲的结构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黄震云、孙娟二人从历史层面区分《诗经》《楚辞》与“汉赋”之“乱”的不同意义,研究角度有进步,但其结论却完全背离了“乱”作为“乐章”“终篇”等传统的解释。他们将《诗经》之“乱”释为“音乐歌舞换场时的记录,在文中起到类似于划分提示说明的作用”,将《楚辞》之“乱”释为“是表演角色与场次的标志”。这种解释赋予了《诗经》《楚辞》以戏剧性表演的意义,观点虽新颖,但此说之弊端亦显而易见。它不能解释为何先秦典籍中均以“始”与“乱”并举连用之事实;再者,如果“乱”是表演角色与场次的标记,那么其在后世戏曲表演体系中当有所体现,但证之于中国戏曲发展史,其并未在此方面有运用之迹象,反倒在大曲的发展中有所体现,例如“艳”“乱”“散序”等称谓,既是大曲的结构术语,同时也表明这种音乐结构具有特定的音乐性格。因此,与其说“乱”是表演角色与场次的标记,不如说是音乐性格、音乐情绪的提示。
今人真正从历史层面探讨“乱”的学者是杨荫浏、吴钊两位先生,他们在综合考察《关雎》《大武》《楚辞》以及汉相和歌之“乱”的基础上总结出“乱”具有七方面特点:
1.“乱”,可适用于不同时代的多种音乐形式。它具体的形式及表现手法与乐曲内容的表达有密切的联系,有的“乱”华丽、抒情,有的和平、庄严,不一而是。
2.“乱”,大多数用在曲尾,但也有少数用在乐曲中间的,如《大武》的“乱”。
3.“乱”,大多配有歌词,能够歌唱,但并不能认为不会有不唱的“乱”存在。
4.有的“乱”,还配有一定的舞蹈动作。
5.“乱”,有长有短,而一般则是长于其前的各个歌节。长便于音乐的发挥,更适于凸现高潮。
6.大多数的“乱”,比其前的歌节在句法上都有突然的改变,这说明在音乐上必然有节奏的改变。有节奏的改变,更适于表现高潮。但也有在句法上看不出什么改变痕迹的“乱”,如《哀郢》《白头吟》,也不能说明它们不能改变音节的长短,从而改变节拍的形式,以形成“乱”的高潮效果。
7.“乱”若是高潮之所在,则除了结构的长短、节奏的变化以外,可能在旋律的运用,速度的处理,音色、调性、调式的安排,唱奏者表达手法的运用等方面,都会有其突出之处。[125]
上述观点充分考虑到了“乱”在不同时代、不同音乐形式中的特点。但稍显遗憾的是,依然是在解释“乱”是什么,“乱”有何特点,尚未探究“乱”这种音乐结构的地域归属性以及“乱”对于大曲的形成、发展直至演化具有的结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