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统计分析

第三节 县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 统计分析

保障公民健康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责,健康权也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实现公民健康权的基本条件就是政府提供一个公平、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每个公民无论是何种身份都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数量相当、质量相近、可及性大体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政府应该实施公共卫生一揽子措施,包括传染病、艾滋病、环境污染、车祸等。

在中国,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2009—2011年政府要重点抓好的五项改革之一。随后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并要求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扩大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12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从中国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主体来看,主要是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县级政府发挥了主体作用,60%—70%的基本医疗卫生都是县级政府提供的,且主要是提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本书要考察和评估县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状况,但由于县级数据的缺失,本书以相关农村公共卫生数据来替代,这是因为现有农村的卫生数据将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范畴,这也正是属于县级政府提供的县域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