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职“二元思维”的利益观

三、民办高职“二元思维”的利益观

(一)民办高职“二元思维”的主体核心任务:做好民办公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可营利性并不矛盾,允许部分教育机构合法营利,不仅无损其公益性,甚至还会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公益。目前,民办高职院校大致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其内涵界定分别为:①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办学不需要利润回报,办学余额全部投入学校发展,不用于分配。组织者只能获得固定收入,对学校资产没有剩余索取权。政府参照公立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实行免税、资助等配套管理;②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注册为企业法人,办学单位要求利润回报。他们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学校余额,获得基于财产所有权的投资回报,拥有私人学校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拥有充分的学校自主权,在市场上经营,依法纳税。

(二)民办高职“二元思维”的多元利益路径

民办高职“二元思维”认为,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面临一个如何选择的问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能享受到很多政府的优惠政策,但也面临产权丧失,投资利益无法实现,民办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受限的现实影响;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可以获得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投资利益,保障产权,但也面临隐形的税费负担、办学成本提高、社会压力加大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比较复杂,在举办和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捐资办学的投资人不参与管理的纯公益性学校;

——投资人投资并参与管理但不求获得利润的公益性学校;

——投资人投资并不参与管理但要获得利润的公益性学校;(https://www.daowen.com)

——投资人投资并参与管理并要求获得利润的学校;

——以经营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我国国情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特点,相关政策法规在制定时需注意以下几点:明确民办高职院校的法律地位;严格区分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政府要对民办高职院校给予政策扶持及财政投入;要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

(三)民办高职“二元思维”与民办营利性不矛盾

民办高职院校是主要利用非财政资金投资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性是对民办高职院校投资行为和结果的客观描述。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办学过程中,营利与非营利性之间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被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有合理回报的民办高职院校与没有合理回报的民办高职院校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投资者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后者的投资者主要是捐钱办学,即使是投资,也具有很大的捐赠性质。没有合理回报的民办高职院校投资者的主观目标并不完全是公益性的,投资者有获得投资收益的目的。民办高职院校投资者投资办学的主观目的完全是公益性的,投资不求回报。有合理回报的民办高职院校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资本运营行为。虽然投资者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投资教育,但他们仍然希望通过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民办高职院校投资者投资办学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对祖国教育事业的无私奉献。

(四)民办高职“二元思维”认可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对民办教育中已经存在的营利行为的一种妥协或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与民办高职“二元思维”办学思想不对立,更与民办教育坚持公益性不相矛盾。国家坚持和维护合理回报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并进一步明确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使其更加规范和更具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了社会力量投资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保障了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民办高职院校的合理回报不能简单地与企业或公司的利润分配相等同。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以合理回报为表现形式的收益,并不改变其非营利性学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