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心力衰竭时抗凝治疗的适应证有哪些?
2026年09月10日
89.急性心力衰竭时抗凝治疗的适应证有哪些?
急性心力衰竭时一般不主张应用抗凝剂。近年来我们较系统地观察了慢性心力衰竭失代偿期患者凝血系统的变化,发现凝血与纤溶系统变化不是十分明显,反之促炎症细胞因子与急性心力衰竭的关系较密切,说明急性心力衰竭的发生发展过程中除了神经内分泌系统的激活外,促炎症细胞因子参与并介导了急性心力衰竭的发生与发展的机制。急性心力衰竭的抗凝治疗仅在以下情况下考虑应用:①急性心力衰竭伴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utecoronary syndrome,ACS)时;②急性心力衰竭伴心房颤动;③急性心力衰竭合并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伴或不伴心房颤动;④慢性心力衰竭失代偿期患者长期卧床伴感染者;⑤急性心力衰竭患者高度怀疑有静脉血栓栓塞征象,或经超声证实下肢静脉有深静脉血栓者;⑥急性心力衰竭合并肺栓塞;⑦急性心力衰竭合并癌症,癌症患者生活不可自理或需长期留置中心静脉导管给予高营养治疗者。我们主张在上述情况下应用抗凝治疗,可应用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治疗。应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凝血系统变化,对肝肾功能不全者,尤其肾功能不全者肌酐清除率<30 mL/min时禁用低分子肝素,如必须应用,可采用普通肝素治疗。(https://www.daowen.com)
(刘锡燕 许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