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案例五 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案情简介

宫某,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原系某水电公司职工。某水电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宫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该公司经办人员与宫某一同到场办理。社保中心受理该业务后,经审核,认为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5月21日,但其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应以1970年12月时间为准,遂将材料退回并说明了原因。

案件历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8年10月23日,在宫某的要求下,社保中心开具了《退办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某水电公司:我中心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贵公司业务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宫某正常退休业务,经审核宫某于1990年12月招收为‘某水电站’全民合同制工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现予以退件。”

宫某于2018年11月21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宫某的《退办件通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一审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社保中心对宫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审核,作出退办处理并说明原因,符合该省社保部门发布的《某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规范流程》规定,程序合法。虽然宫某的身份证、1982年的户籍和1994年以后的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68年5月21日或1968年5月,但其档案中1989年9月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1990年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及1992年的《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以及原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的规定,社保中心认为宫某未达退休年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发出《退办件通知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宫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应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年龄确认退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受理后,其认定上诉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作出《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经审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需要就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上诉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5月21日,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最早的职工档案,即1990年12月25日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上诉人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不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应以该《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上诉人的出生年月1970年12月为准。为此,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时,认为上诉人未达到退休年龄并由此作出《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8]

评析与思考

现行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界定职工身份时,存在以档案为准、以岗位为准、综合判断三种方式。用人单位应采取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界定身份等方式,避免错误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导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

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范性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即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四)《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技术)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职工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从身份认定到岗位认定的变化

目前人社部门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因此,“现工作岗位”应当指的是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目前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仅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践中,管人可称为管理岗,管事也可称为管理岗,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也可以规定。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三、女职工身份的界定

笔者认为,女职工身份的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办理内退情况如何处理等,需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303号行政裁定书也持该种观点。确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在裁审实践中不是那么简单,需要正确界定女职工工人、女干部身份和退休前所处的岗位性质。目前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是看档案记载,判断工人或干部身份;二是以岗位为标准,按照管理岗、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档案和岗位都进行考察,既考察档案记载中的工人、干部身份,又考察管理岗、非管理岗的岗位,综合进行判断。

案例二的二审判决认为: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影业公司主张项某在50周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举证证明项某在退休前为工人岗。进入影业公司工作后,其先后担任出纳及办公室行政人员,亦难以与“工人”身份及岗位相匹配。因此,影业公司以项某为工人身份,应当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依据不足。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影业公司以项某属于“非管理岗”为由主张项某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法律依据。

为避免像案例三那样造成违法终止、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的后果,在界定女职工身份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里明确管理岗、非管理岗,并载明管理岗对应干部身份,非管理岗对应工人身份;第二,若发生岗位变动,在调岗通知等书面材料中载明新岗位系管理岗(对应干部身份)、非管理岗(对应工人身份),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确认,特别是对于临近退休女职工而言,在临近退休的时间段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注意岗位的具体约定、岗位调动条件的约定、岗位聘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关系的约定等;第三,档案应及时更新,与现岗位性质保持一致,同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四、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情形的认定

关于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劳动者的身份情况,与《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抵触。《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一般情况下,职工的档案形成要早于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有其现实的基础。

出现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职工一般会说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写,不代表个人的主观意愿,不承担责任和法律后果。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事实多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但还原很难。法律程序的过程是事实还原的过程,事实必须用证据认定并还原。无法还原的事实,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事实,世界上真正的事实只有一个,当这个事实不为裁判者认可时,只能由当下的证据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