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工作年限未满15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赔偿
案情简介
甄某与某水饺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前2份系1年固定期限合同,最后1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岗位是服务操作工。甄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甄某在水饺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2016年12月14日,甄某申请仲裁。
案件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
仲裁委以甄某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甄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劳动保险政策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本案中,甄某于2008年1月至水饺公司处工作,2015年9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水饺公司未为甄某交纳养老保险,导致甄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甄某主张相关损失应予支持。甄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期间为自2008年1月至2015年9月,按7年计算,故甄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32529元(4647元/月×7个月)。
水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未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又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甄某与水饺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而水饺公司仅为其办理了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手续,现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甄某主张水饺公司赔偿损失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一审判决对甄某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甄某二审主张其自2007年5月起在水饺公司工作,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水饺公司应当自2008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为甄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实际上水饺公司仅为其办理了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手续,现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有权主张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故甄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27882元(4647元/月×6个月)。[9]